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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全省矿产资源种类多、开采方式多样,由此形成了种类复杂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露天开采形成了众多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带来严重视觉污染;二是地下开采产生采空塌陷、地裂缝等,其中以采煤塌陷最为突出,部分历史遗留的非煤矿山采空区也存在塌陷隐患;三是废弃工业广场、固体废弃物(不含尾矿库)堆放占压大量土地资源,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1)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全省露天开采矿种主要有石灰岩、花岗岩、砖瓦用粘土等非金属建筑材料矿产,在开采过程中造成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也占压和损毁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目前,全省尚有破损山体4706处、露天采坑3109处,占损土地资源总计4.28万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破损山体4041处、露天采坑2640处,占损土地资源3.24万公顷,主要分布在济南、烟台、潍坊、临沂等地(表3);生产矿山造成的破损山体665处、露天采坑469处,占损土地资源1.04万公顷,主要分布在烟台、泰安、临沂等地。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和重要交通线、海岸线(以下简称“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尚有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矿山889座,占损土地资源0.78万公顷。
(2)采煤塌陷
全省尚有采煤塌陷地184处,损毁土地7.24万公顷,造成房屋开裂、耕地破坏,影响村民居住、土地耕种等。其中,历史遗留矿山采煤塌陷地50处,损毁土地1.20万公顷,主要分布在枣庄、济宁、泰安等地;生产矿山采煤塌陷地134处,损毁土地6.04万公顷,主要分布在枣庄、济宁、泰安、菏泽等地。
(3)非煤矿山采空区及废弃矿井
全省共有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155处,主要涉及金、铁、石膏、耐火粘土、银、重晶石等矿种,主要分布于淄博、枣庄、烟台、潍坊、威海、临沂等地,部分采空区存在地面塌陷、地裂缝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
全省共有历史遗留非煤矿山废弃矿井1302处,主要涉及金、铁、石膏、耐火粘土等矿种,主要分布于济南、烟台、威海、临沂等地。
(4)土地资源占压
全省共有废弃工业广场1264处,占损土地资源0.84万公顷,主要涉及粘土、煤、铁、石膏等矿种。其中,粘土矿废弃工业广场占损土地资源面积最大,为0.58万公顷,占比69%,主要分布在临沂、德州、聊城、菏泽等地。全省共有历史遗留矿山废土石堆471处,煤矸石堆39处,主要涉及铁、饰面用石料、煤、花岗岩、金等矿种,积存量20505万吨,占损土地资源0.29万公顷。全省共有生产矿山废土石堆179处、煤矸石堆81处,主要涉及金、铁和煤等开采矿山,总积存量为22112万吨,占损土地资源0.30万公顷。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1.取得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列为“生态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压实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制度机制,创新治理模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及有关部门积极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管职责,推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取得显著成效。
(1)政策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
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治理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并出台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了保证金管理制度,推动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指明了方向。
(2)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组织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主体责任,开展“边开采、边治理”。 对生产矿山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保证金缴纳、治理方案编制和执行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矿山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对未执行治理方案、治理进度缓慢的,督促限期整改。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近年来,全省共投入治理资金约10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7亿元,省财政资金35亿元,地方财政资金20亿元,矿山企业、社会资金投入30亿元,先后实施了矿山复绿、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示范县建设、历史遗留非煤矿山采空区和废弃矿井调查治理等重点工程,共完成地面塌陷、破损山体和废弃矿井等各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1400余项,恢复土地面积3.80万公顷,其中耕地1.50万公顷、林地1.27万公顷、建设用地0.20万公顷、水域0.65万公顷、其他地类0.18万公顷,大量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遵循“政府主导、社会投入、因地制宜、合作共赢”的理念,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了“捆绑治理、实现双赢”“打包治理、以地引商”“ 拍卖治理、变废为宝”等新模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2015年7月,国土资源部在山东济宁召开了全国地质环境管理暨矿山复绿行动现场会,肯定并推广了山东省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落实规划分区制度;强化源头管理,改革采矿审批管理方式,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严格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立采矿权,从源头上减少了矿产资源开采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加强矿产资源整合,推进矿产资源科学、合理、高效开发利用,不断优化资源开发结构和布局,全省矿山企业数量由2006年的8345家减少到2017年的1681家,压减了75%。全省3个市、22个县(市、区)获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5)矿山地质环境家底基本摸清
在前两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专项采空区调查、专项废弃矿井调查等基础上,2017年1-6月,全省开展了第三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共收集资料3000余份,完成遥感解译157900平方千米,矿山地质环境调查34290平方千米,调查矿山9672座,基本查明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规模、危害和治理工作开展等情况。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存量大
自上世纪以来,矿产资源开发为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保障。同时也遗留了大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各级政府治理恢复的任务相当繁重,尚有5万余公顷占损土地未治理。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临资金瓶颈
由于近年来矿业经济形势低迷,矿产品价格较低,加之国家已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级财政可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矿产资源专项财政收入相应大幅减少,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约束。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投入模式单一
多年来,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资金渠道单一,主要依靠财政投资开展工程治理和生态修复,社会力量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综合运用市场、财税、土地等各方面政策的机制尚未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模式单一,主要采取削坡、卸载等工程施工方法,尚未建立多手段综合治理的有效模式。
(4)矿业权人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主动性有待提高
部分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动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当前矿产品价格大幅下跌、矿业利润大幅下降的背景下,矿山企业开展环境治理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矿山企业不依法履行治理义务的处罚力度不够,单纯依赖保证金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往往是保证金一交了之,甚至欠着不交,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目前,国家已取消保证金制度,现正在建立基金制度期间,基金制度的作用和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和巩固。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趋势分析
1.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形势总体向好
随着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观的逐步树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和追求逐步提高,环保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公益诉讼、“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的深入实施,各级政府、矿山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将进一步增强,监督管理将更加有序规范,保护与治理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增量将得到有效控制
目前,全省矿山企业的数量已由最多时期的万余家减少至1600余家,矿山企业的布局和结构也已得到进一步优化。今后,全省新建矿山全部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陆续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推进,矿山企业主体治理责任将逐步落实,生产矿山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增量将得到有效控制,增速将大幅降低,分布范围大幅缩减,影响程度逐步减轻。
3.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存量将会逐步减少
随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破损山体,“矿山复绿行动”中专项治理的废弃矿山和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将得到解决和治理,存在地质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矿山数量也将快速减少。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意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等“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统筹解决新局面,全面提高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山东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源头预防,规划管控。完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体系。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严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矿产资源开发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保护优先,自然恢复。把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最大限度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遵循自然恢复为主治理原则,根据矿山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环境功能要求,充分结合地方发展规划需求,因地制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使之与周边环境协调,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新老统筹,分类推进。统筹兼顾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轻重缓急逐步推进。以“谁开发、谁治理”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以“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治理。
——共治共享,和谐发展。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与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与地产开发、旅游、养老疗养、养殖、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实现政府、企业、公众共同治理,治理成果共同分享。
——转变观念,创新管理。从重开发向重保护转变,从粗放管理向精准管理转变,从重事前管理向全程管理转变,积极探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新政策。
(三)规划目标
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体系及监督管理体制,加强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效管理。全面推行绿色矿业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改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强化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全面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1.近期目标(2018-2020年)
到2020年,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矿业开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一步减少,矿山地质环境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做到“边开采、边治理”。
——煤炭企业治理已稳沉的采煤塌陷地应达到80%,新增稳沉塌陷地达到同步治理。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地方政府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达到80%。
——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全省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开展典型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试点,探索建立省、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表4)。
2.中远期目标(2021-2025年)
到2025年,基本建立省、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基本完成,全省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确保“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和综合治理新格局,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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