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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决策部署,我委牵头代拟了《四川省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役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日。在此期间,凡对《实施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信函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东路66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邮编:610013
电子邮箱:scslwzs@foxmail.com
附件:关于《四川省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役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2018年7月25日
四川省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役实施方案(2018—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决策部署,巩固前期“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成果,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促进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提升工业领域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等措施,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成都平原地区2018年基本完成,全省2020年基本完成。加快建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强化“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二、工作范围
本方案中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的工业企业。
“污”是指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三、工作原则
关停取缔一批。对不能按照整合搬迁、整改提升措施整治的“散乱污”企业、逾期未完成达标改造的“散乱污”企业,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整合搬迁一批。对工业园区以外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散乱污”企业,各市(州)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对可以通过整合搬迁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整改提升一批。对环境污染小,具备整改条件、能完善相关手续,通过环保、安全、工艺装备升级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实施限期治理。
四、工作步骤
(一)动态排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继续对全省“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动态排查。排查名单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后,建立“散乱污”企业管理台账。成都平原地区在已有台帐的基础上,建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动态管理机制,其他地区在2018年8月底前建立完善“散乱污”企业管理台账。
(二)精准分类。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分类处置方案。按照属地化管理以及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的原则,省、市(州)建立分类处置台账,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一企一策”“一企一档”的整治工作方案和档案。
(三)依法整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
对关闭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请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采取多种手段、实施联合执法,制定关闭计划,按期关闭。
对整合搬迁类的“散乱污”企业,督促企业制定完成搬迁计划,按照计划开展搬迁工作。
对整改提升类的“散乱污”企业,督促企业对照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按照相关标准实施整改,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实施限期治理。
(四)加强监管。对纳入整治范围的“散乱污”企业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整改措施和搬迁计划实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严防非法恢复生产。
(五)妥善善后。对关闭取缔类的企业,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两断三清”,防止二次污染。
(六)验收销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照“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开展联合验收销号。
(七)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动态排查、协同推进、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五、重点工作
结合“散乱污”企业特点,开展六大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全面推进整治工作,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打好整治攻坚战役。
(一)环境污染整治攻坚专项行动。环保部门开展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违规排放、超标排放等情况的专项检查,排查并提出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排污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应办而未办排污许可证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依法关闭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二)产业政策整治攻坚专项行动。经信、发改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展淘汰类工艺设备专项清理行动,排查并提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恢复生产。
(三)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整治攻坚专项行动。质监、工商部门开展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排查并提出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四)违法用地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国土部门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排查并提出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违法建设整治攻坚专项行动。住建部门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排查并提出不符合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查处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六)安全生产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整治专项行动,排查并提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关停,消除安全隐患。
六、责任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是“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攻坚工作。严格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工作安排,进一步细化攻坚方案,依法依规扎实推进“两断三清”工作,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
(二)省级相关部门及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攻坚工作,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建立分类处置台帐。督促和指导下级部门建立“一企一策”“一企一档”的整治工作方案和档案,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工作。
1.环境保护厅: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建立省级部门分类处置的汇总台帐。指导整改提升类企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开展环保提标改造。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产业政策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建立省级部门分类处置的汇总台帐。督促市(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案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3.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开展产业政策整治攻坚专项行动。
4.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处理好关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对私搭乱接用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5.财政厅:负责保障“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役中各部门工作经费。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类施策、技能培训等多渠道妥善安置关闭取缔类“散乱污”企业的职工,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及时接续社保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违法用地整治攻坚专项行动。
8.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整治攻坚专项行动。负责督促市(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案企业实施断水措施。
9.水利厅:负责督促市(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案企业实施断水措施。
10.省工商局:配合省质监局开展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整治攻坚专项行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需取得许可但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予以查处。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
11.省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整治攻坚专项行动。依法注销涉案企业相关证照。
12.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开展安全生产整治攻坚专项行动。
1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按照各级经信部门“一企一文” 提供的停电企业名单及停电时间、停电范围、停电方式,实施停止供电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相关部门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工作机制,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负责“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以县(市、区)、乡镇(街道)实施网格化管理制度为基础,分别设立大网格、小网格,建立“网格长”工作责任制度,确定专职网格督查员。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协调,精心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
(二)强化联动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质量、安全、国土、工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精准排查和甄别“散乱污”企业。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停止或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供电、供水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断电、断水等限制性措施。严禁“一刀切”和扩大整治范围,将不属于整治范围的企业纳入。
(三)强化验收销号。建立“一企一档”的整治销号台账。关闭取缔类企业,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整改提升类企业完成搬迁和整治工作后,经企业申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经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销号恢复生产。
(四)强化政策引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强化信息报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整治工作、专项行动、执法工作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存档,及时对整治工作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整治攻坚台账,每月30日前将当月整治攻坚台账报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强化考核问责。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督查和考核问责,对各市(州)、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随时随机进行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委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规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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