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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北京市发布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18-08-02 11:21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实务关键词:环境违法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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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震慑,现对2018年上半年涉及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三大类共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第一类 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

未安装环保设施

2018年3月,大兴区环保局对北京联合建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从事加工生产制冷设备过程中,生产加工泡沫保温板的车间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环保设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大兴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处以八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环保设施;无法封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案例二:

未按规定防治扬尘污染

2018年3月,门头沟区环保局对北京首钢鲁家山石灰石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矿区内料堆未完全苫盖,产生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门头沟区环保局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案例三:

工业企业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

2018年3月,通州区环保局对日超工程塑料(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正常生产,但挤出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未及时维修,净化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大气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通州区环保局对其罚款三十万元,并将此案移送至公安部门,相关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环保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属于典型的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的行为。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查和管理,环保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及时维修,保证设施正常发挥作用。

案例四:

餐饮企业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

2018年6月,昌平区环保局对北京呀米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油烟净化设施长期不清洗,存在滴油漏风问题,导致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直接排入大气。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昌平区环保局依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查封。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的应当查封、扣押。

2018年1月8日,北京市制定并发布《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488-2018),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注:“非甲烷总烃”为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的一种指标)三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提出了净化设备的运行操作要求,全面控制餐饮业的大气污染排放。该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油烟和颗粒物限值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非甲烷总烃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餐饮企业一方面应加强对净化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也应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自身的环保管理、污染物排放进行比对,提前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原标题:北京市发布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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