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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整改清单丨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8-08-09 09: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海洋生态环境海水水质污染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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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1. 2018年3月底前省海监部门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重新梳理。

2. 2018年6月底前将案件提交省法制办进行审核。

3.海南省各级海监部门认真总结分析本案办理中的的经验教训,全面梳理违法用海案件办理情况,严格执行各项现行法规制度,正确对待和处理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严格依法行政。

整改期限:2018年6月底前将案件提交省法制办审核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政府法制办、万宁市政府

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三十二)《近海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要求“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包括陆地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口、排污沟(渠),而《海南省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企业入海排污口工作方案》将摸排的入海排污口范围调整为“企业入海排污口”。大量陆源入海排污口未纳入到摸底排查的范围,经排查发现,全省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543个(含养殖排水口308个),而海南省只提供了环保部门实际监测的26个入海排污口。

整改目标:全面排查全省的入海排污口,掌握入海排污口底数,并登记建档,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排污口清理整治。

整改措施:

1. 2018年3月底前出台《海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下达《关于加快推进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省所有入海排污口进行摸排,并登记建档。

2. 2019年底前完成对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分门类开展清理整治;对非法及停止使用的排污口进行封堵或拆除;对依法保留的,按要求补办备案手续;对设置不规范的排污口,按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沿海市县政府

(三十三)海南省大部分地区的面源污染,特别是高位养殖和海水养殖废水,以及生活污水基本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海域、河流的问题突出,大部分城镇排污管网建设滞后,难以实现雨污分离。相关市县提供的资料表明,入海排污口超标问题普遍,远高于省环保部门提供对全省入排污口5年内监测超标率为24.4%的结论。

整改目标:对全省入海排污口全面排查,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排污口的清理整治。严厉查处超标入海排污口,依法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全面加快污水治理工作。统筹推进全省沿海市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着力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整改措施:

1. 2018年3月底前出台《海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下达《关于加快推进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12月底前对全省所有入海排污口进行摸排,并登记建档。依法依规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工作。

2.加大超标排污口的处罚和整治力度。对超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分门别类开展清理整治,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排污口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生活源的排放口、排污沟、排污渠进行全面登记;制定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规划》,全面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全覆盖。

3. 2019年12月底前对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分类开展清理整治,对非法及停止使用的排污口进行封堵或拆除;对依法保留的,按规范补办相关手续;对设置不规范的排污口,按要求进行整改。

4.按照《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督促各市县政府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加快推进沿海市县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2020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沿海市县政府

(三十四)海口市21条入海河流中,13条为劣V类水质、4条为IV类水质;文昌市2016年5个入海排污口中4个超标排放,12条入海河流中6条为劣V类水质、5条为V类水质;澄迈县25个入海排污口中19个超标排放,入海排污口治理形势严峻。

整改目标:开展入海河流整治,确保入海河流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加强超标入海排污口查处和整治,确保入海排排污口设置有序,排放合法。

整改措施:

1. 根据督查组提供的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基础信息,2020年12月底前海口市、文昌市对水质不达到保护目标的入海河流制定整治方案,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入海河流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

2. 2019年12月底前澄迈县政府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对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进行清理整治,对入海排污口超标的企业严厉查处。

3. 2018年3月底前,出台《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将水体严重污染或不稳定达到水质保护目标的入海河流列入治理范围,开展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入海河流全面达到阶段性整治目标。

4. 2018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海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入海河流和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并登记建档。

5.抓好入海河流和入海排污口水质监测工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2020年12月前完成

责任单位: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政府,相关沿海市县(区)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

(三十五)从全省范围看,海岸带区域的养殖项目(高位池和虾塘等)基本没有落实环评制度,普遍没有开展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养殖方式粗放并普遍存在养殖废水直排现象。

整改目标:编制水产养殖规划,从规划层面严格控制养殖布局、规模,从源头管控水产养殖废水污染。完善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落实水产养殖发证登记制度,加强水产养殖行业发展行政监管,规范产业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

整改措施:

1. 2018年7月底前,各市县政府出台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 2018年底前完成编制全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 2018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面规范水产养殖项目的环境管理。

3. 2020年底前,各级政府加大水产养殖发展行政监管力度,全面实施水产养殖规划,落实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措施,对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定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标准,严厉查处未达标排放养殖尾水行为,确保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2020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沿海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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