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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功能区划
根据秦岭山地生态环境的垂直分异,同时考虑区内气候的相似性、地貌单元的完整性、生态功能的一致性和生态问题的突出性,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安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法规规划,将安康市秦岭地区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见附件二)。本规划“开发”指的是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一、禁止开发区
涉及范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主要包括安康秦岭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河流水系、水源涵养地、风景名胜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等。
功能定位:秦岭生态安全核心区与生态保护区。
保护原则: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禁滥捕乱采和践踏破坏,禁止破坏天然林和自然遗迹,严禁矿产开发。
主要任务: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加强野生生物资源保护,保持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平衡。维护森林、草甸、湿地等水源涵养生态系统。努力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加强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预警能力,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有序引导现有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退出。
二、限制开发区
涉及范围:除城乡规划区外,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安康秦岭地区的限制开发区主要涉及各县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域。
功能定位:秦岭生态安全关键区与生态协调区。
保护原则: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要对各类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严禁毁林开荒、滥采、滥捕、滥伐等行为,减少面源污染,努力实现环境污染“零排放”。
主要任务: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保护,防止开发建设导致栖息环境改变,实现野生动植物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推进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长防林建设,提高水源涵养功能。加大滑坡、泥石流及因开发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裸露、滑塌治理,尽快恢复植被。
三、适度开发区
涉及范围:安康市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海拔1500米以下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功能定位:秦岭生态安全外延区与生态循环区。
保护原则:在强化保护条件下,控制开发强度,按照“点状开发、面上保护”的原则,因地制宜,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工业开发控制地带,限制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禁止无规划的蔓延式扩张,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和规范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主要任务:依据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经济布局和人口分布,优化空间结构,形成生态循环区。在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高标准、高起点、规模化的要求,重点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林特产品精加工业;完善城乡给排水、公厕、道路、电网、污水垃圾处理、水源地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以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森林公园为基础的生态旅游。
四、生态保护红线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护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要求,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对秦岭地区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保障秦岭生态安全。
涉及范围:将秦岭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域、《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秦岭东段中低山水土保持区域,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水库、良好湖泊划为秦岭地区生态保护红线。(见附件三)。
主要任务: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相关地块,勘界定标,明确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实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政府组织论证后报国家批准。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
第四章 植被保护与水源涵养
以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为核心,按照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原则,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长江防护林二期、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退耕禁牧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修复自然生态环境功能。到2020年,森林保护面积达到70%以上,到2025年森林保护面积达到95%以上。森林面积稳步增长,林分质量稳步提高,构筑以天然林保护为核心的绿色生态安全屏障。
一、加强植被保护
(一)封山育林
以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为主要手段,辅以人工手段,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加大管制力度,恢复自然生态系统。
封山育林范围重点包括: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工程范围内的公益林,坡度在46度以上的有林地,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有林地,郁闭度<0.5的低质低效林地,分布有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以及人工造林难度大、且有一定数量母树分布的无林地。
对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实行分区管理,对边远山区、江河上游、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及植被恢复较困难的区域实施全封,对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的区域实行半封,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燃料等有困难的非生态脆弱区实行轮封。
封山育林区应明确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围栏、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应配备专业护林人员,对管护困难的封育区要在山口、沟口及交通要塞设卡哨,加强封育管护。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营林造林
对2600米以下疏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实施人工造林或飞播造林,1800米以下集中连片且人工造林有难度的宜林荒山荒地、灌丛地以及不具备封山条件的疏林地实施飞播造林,所需经费纳入林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造林技术标准,选用优质种苗,加强抚育管理,及时补植补造(播),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
对区内郁闭度≥0.5的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包括未成林封育地)和覆盖率较大的灌木林地实施人工管护。
对库区周围的荒山荒坡,实行退耕还林荒山造林,营造乔灌草结合的复层水源涵养林。
加强交通沿线、产业园区绿化,推动树种配置合理,集中连片建设森林,形成大尺度绿色生态保护空间和连接各生态空间的绿色廊道,构建国土绿化网络。
专栏1 造林重点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重点在安康市秦岭地区完成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面积约140万亩,其中,人工造林13万亩,封山育林81万亩,飞播造林46万亩。
退耕还林工程:重点在安康市秦岭地区完成退耕地造林约90万亩。
防护林工程:重点在安康市秦岭地区完成长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约9万亩,封山育林约35万亩。
森林抚育项目:重点在安康市秦岭地区完成森林抚育约125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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