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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8-27 14:26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杭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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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22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atenterpriseboundary

按照HJ/T55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3.2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

标准状态下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24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指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一般设立在车间门窗、生产装置、储罐区域及未经处理车间排风口(含车间顶部排风口)外1米处。

3.25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指标准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最大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26密闭排气系统closedvent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27污染物控制设施controlfacilitiesforairpollutants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除尘设备、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催化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有效的污染物控制设施。

3.28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ofrecoveryandpurification_acilities

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污染物的排放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3.29

环境标志产品Environmentalmarkingproducts

环境标志产品指依据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获准使用环境标志的产品,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同时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的一种特定标志。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至2019年*月*日,所有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和其他废气混合排放或混合处理后排放,须按公式将排气筒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放浓度,并以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为多路时,计算的基准浓度为多路混合的浓度;当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其他废气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进行计算。

4.2厂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1现有源自2019年*月*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3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2现有源自2019年*月*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污染物执行表4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3工艺控制要求

4.3.1投料过程中应采取密闭方式或者有效收集措施。

4.3.2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应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有效收集。

4.3.3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4.3.4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漆桶等用作危废储存、转移的容器应存放在特定危废管理区域,管理区域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4.4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4.1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人为故意稀释排放。

4.4.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同时应满足安全生产、消防及职业卫生要求并达标排放。

4.4.3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标准适用于最严格的类别。

4.4.4企业应按照附录F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废气处理装置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按照附录F的要求保存记录,至少三年。

4.4.5末端设施采用燃烧工艺的企业,应考虑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

4.4.6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应该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4.4.7严格控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有无组织排放存在;加强无组织排放捕集,无组织排放捕集要求参照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要求。

4.4.8企业按照VOCs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要求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并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以及记录检测数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无组织排放及环保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参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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