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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8-27 14:26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杭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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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D.1适用范围

D.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以非甲烷总烃为监测对象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等内容。

规定了以总烃为监测对象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控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等内容。

D.1.2对于需根据实测排放浓度换算标态和折算排放浓度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监控)系统,其烟气参数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参照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D.保留:1.3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杭州市安装的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和非分散红外检测器(NDIR)测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以及总烃连续监控系统。

D.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212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EPA25ADeterminationofTotalGaseousOrganicConcentrationUsingaFlameIonizationAnalyzer

EPA25BDeterminationofTotalGaseousOrganicConcentrationUsingaNondispersiveInfraredAnalyzer

ISO13199Stationarysourceemissions—Determinationof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s)inwastegasesfromnon-combustionprocesses—Nondispersiveinfraredanalyserequippedwithcatalyticconverter

D.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3.1总烃

以附录C中规定的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和非分散红外检测器(NDIR)所测得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D.3.2非甲烷总烃

以附录C的方法测得的总烃扣除甲烷后的碳氢化合物,以碳计。

3.3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有机物在氢火焰中燃烧时生成的离子,在电场的作用下产生电信号的器件。

D.3.4非分散红外检测器(NDIR)

有机物分流通过催化氧化炉的测量气体流经,和不通过催化氧化炉的参照气体流经。切换分别导入检测单元,用CO2特征吸收带测量装置测量CO2浓度,测量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D.3.5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排放设施总运行小时数的95%。

D.3.6总烃连续监控系统

对固定污染源的总烃排放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排放设施总运行小时数的75%。

D.3.7系统响应时间

系统响应时间指从系统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D.3.8漂移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系统按规定的时间(24小时等)运行后,仪器示值与初始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D.3.9仪器检出限

仪器能够从背景噪声中识别出来的最小响应信号对应的浓度值。

D.3.10转换效率

使用催化氧化技术氧化非甲烷总烃的转换效率。

D.3.12参比方法

用于比对系统测量结果的附录便携式仪器法

D.3.13相对准确度

参比方法与系统同步测量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D.3.14有效数据

符合本技术要求,经验收合格的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条件下,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D.3.15有效小时均值

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超过1h的,在1h内不少于95%或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间歇排放小于1h,在间歇排放时间内不少于95%或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D.4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和总烃连续监控系统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和总烃连续监控系统(以下简称“CEMS”)由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监测子系统(预处理单元、氢气发生器、非甲烷总烃或总烃分析仪),烟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组成。系统通过样品采集,测定排气中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浓度,同时测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参数;计算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浓度和排放量;系统具备至少一拖二的功能,按照杭州市的相关要求自动切换监测VOCs治理前后的排放情况,至少5分钟一组数据,并自动计算去除效率。显示和打印各种数、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杭州市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

应根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成分,相应的选用色谱/选择性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简称FID,下同)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检测器(简称NDIR,下同)测量废气中的总烃或非甲烷总烃。废气中氧气和水分含量高以及废气有含氮、氧的有机物应采用NDIR方法在线监测系统,废气中氧气和水分含量较低、废气不含或微量含氮、氧的有机物以及VOCs治理技术采用燃烧法处理后的废气应采用FID方法在线监测系统。

D.4.1基本功能要求

D.4.1.1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以及预处理设备和要求

a样品采集装置(含过滤器)和样品传输管线以及预处理设备(含过滤器)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待测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功能。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

b系统全程高温,从样品采集装置、样品传输管线、预处理设备到仪表样品回路全程高温。样品采集装置其加热温度应保证在150~175°C,且全程无冷点。样品传输管线应选用加热传输管,长度应适中。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一般不低于120°C,且高于采样压力条件下样气的水露点值和烃露点值(必须满足最大者)的10°C以上。预处理设备应保持120°C以上,采用一拖二系统的应能够同时接入处理前和处理后的高温伴热管线,自动切换进样气路,应采用高温阀,高温泵等元件。设备装置其实际温度值均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c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全系统校准功能,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一根用于样品气体的采集传输,另一根用于标准气的全程校准。

d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段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2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可设置精细过滤器,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0.5~1)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e采样泵应选用高温采样泵,其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并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f配置手动反吹和定期自动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它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避免出现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反吹过程应对测量不会产生影响。反吹气应为清洁气体,反吹系统应进行耐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常用工作压力的1.5倍。

g应具有净化功能,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采样探头,采样管道等系统清洁并易于检修维护。

h废气中含卤素化合物时,预处理单元应包含卤素化合物洗涤器等前处理装置。

D.4.1.2分析仪器要求

a分析仪及其配套装置须具有色谱图文件自动记录与存储、历史谱图查询、再处理的功能。

b采用FID检测器的分析仪器应采用定量环定量或毛细管恒流,由载气将定量环中的样气或毛细管恒流送入FID检测器;须具有实时自动检测当前火焰状态,或周期性自动检测火焰状态的功能。须具有通过自动火焰检测功能检测到火焰熄灭故障状态后,自动点火、仪器恢复正常运行的功能。采用NDIR检测器浓度分析仪器测量池温度应控制在500°C以上。

c具有高低量程自动切换功能。

d分析仪器分析周期:总烃分析仪应小于60秒;非甲烷总烃分析仪应小于3分钟。

D.4.1.3校准功能要求

a采用全过程标定,系统应具备手动或者自动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校准功能。

B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气态污染物,应具备全系统固定的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全系统校准功能。

C校准时应尽量使用与样气组分比例一致的标气来校准。

D.4.1.4辅助设备要求

a监测站房或户外机柜内应有空调,控制室内温度保持在(20~30)℃,湿度应≤60%,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监测站房或户外机柜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至少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一个。监测站房或户外机柜、设备系统应可靠接地和防雷,防雷系统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b系统尾气排放管路应敷设规范,不应随意放置,防止排放尾气污染周围环境。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0°C时,尾气排放装置应能确保排放尾气中的水分不冷凝累积甚至结冰,不会造成尾气排放管路堵塞和排气不畅,必要时应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气液分离装置等设施。

c机柜内部气体管路以及电路、数据传输线路等应规范敷设,同类管路应尽可能集中汇总设置;不同类型的管路或不同作用、方向的管路应采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分;各种走线应安全合理,便于查找维护维修。

d机柜内应具备良好的散热装置,确保机柜内的温度符合仪器正常工作温度;应配备照明设备,便于日常维护和检查。

D.4.1.5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要求

a应具有接收并响应网络远程控制的功能,包括外部触发采样、数据交互、启动分析以及网络校时、系统重启等功能。

b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数据值。当测量结果超过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10%时,数据记录存储其最小或最大值保持不变。

c应具备显示、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d能够显示实时数据,具备查询历史数据的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相关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的格式要求参见HJ75。

e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

f具有中文数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软件。数据采集、记录、处理要求参见附录B。

g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

D.4.2烟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

a.烟气温度一般采用热电偶或热电阻测量;

b.烟气压力一般采用压力传感器测量;

c.烟气流速或流量一般采用皮托管法、热平衡法、超声波法;

d.烟气含湿量一般采用电容法、干湿氧法。

D.5性能指标

D.5.1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性能指标

D.5.1.1仪表响应时间≤2min。

D.5.1.2分析仪的检出限≤0.5ppm(以丙烷计)。

D.5.1.3分析仪器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2%。

D.5.1.4分析仪的线性误差:不超过±2%满量程(以丙烷计)。

D.5.1.524h零点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满量程。(以丙烷计)。

D.5.1.6环境温度在(15~35)°C范围内变化,仪器所有测量组分示值的变化:不超过±5%满量;

D.5.1.7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供电电压变化±10%,仪器所有测量组份示值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D.5.1.8干扰成分的影响氧对非甲烷总烃测量的影响≤0.8mg/m3。

5.1.9转换效率

使用催化氧化技术氧化非甲烷总烃的设备,其氧化效率应≥95%。

D.5.1.10响应因子

对于非甲烷总烃的分析仪各VOCs组分相对质量响应因子应满足一定范围,如下表所示。

D.5.2总烃连续监控系统性能指标

D.5.2.1仪表响应时间≤2min。

D.5.2.2分析仪的检出限≤0.5ppm(以丙烷计)。

D.5.2.3分析仪器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3%。

D.5.2.4分析仪的线性误差:不超过±3%满量程(以丙烷计)。

D.5.2.524h零点和量程漂移:不超过±3%满量程。(以丙烷计)。

D.5.2.6境温度在(15~35)°C范围内变化,仪器所有测量组分示值的变化:不超过±5%满量;

D.5.2.7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供电电压变化±10%,仪器所有测量组份示值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D.5.2.8干扰成分的影响氧对总烃测量的影响≤1.0mg/m3。

D.6安装要求

D.6.1仪器要求

D.6.1.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D.6.1.2进口仪器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D.6.1.3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D.6.2安装管理要求

D.6.2.1采用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计算末端处理装置去除率,均应在末端处理装置前后各安装一套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或一拖二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

D.6.2.2当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湿度较大,可选用稀释法;

D.6.2.3防爆区安装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需具有防爆安全性并通过防爆安全检验认证或安装在符合现场安全管理的防爆房间内。监测系统的防爆等级应能达到安装环境的危险场所的分类等级及用户安全规章。

D.6.2.4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采用全过程标定。

D.6.3安装位置要求

D.6.3.1安装点位于气态污染物混合均匀的位置,测得的气态污染物浓度或者排放速率能代表固定污染源的排放,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若采样孔位于排放管道负压处,则采样管于采样孔之间应完全密封,并确保采样泵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具体要求参照HJ75的相关要求。

D.6.3.2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90mm,并安装法兰。

D.6.3.4烟气流速采用皮托管法测量的设备,安装时全压口应正对烟气流向,静压口背向烟气流向,与气流方向的偏差角度最大不得超过±5º。

D.6.3.5从探头到分析仪的整条采样管线的铺设应采用桥架方式,管线倾斜度不得小于5ºC,防止管线内积水,在每隔4m~5m处装线卡箍。

D.6.3.6所有的管路、气路阀门、排水系统安装后应畅通和启闭灵活。自动监测系统空载运行24h后,无渗漏现象。

D.6.3.7电气控制和电气负载设备的外壳防护应符合GB4208的技术要求,户内达到防护等级IP24级,户外达到防护等级IP54级。

D.6.4平台要求

监测平台要求参照《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竣工验收技术要求》(杭环发〔2016〕70号)执行。

D.7联网要求

D.7.1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完成现场安装,并正常运行168小时后,传输与处理子系统按HJ212和《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交换传输技术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网络实时通讯功能,具有包括接收并响应来自监控平台网络远程采样、数据交互、启动分析以及网络校时、设备的工作状态、系统重启等操作指令。如遇该协议升级或改版,应能适时兼容或按照新的传输协议修改现场数据采集软件,以保证数据的正常传输。

D.7.2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应保证数据采集率达到95%以上,总烃连续监控系统应保证数据采集率达到75%以上。

D.8验收要求

D.8.1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验收总体要求、技术验收条件、技术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按HJ75中相关要求,其中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漂移和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见下表。为避免出现实施过程监测要求不统一导致监测数据的偏差,要求烟气温度、烟气流速、烟气湿度连续6组数据(每组连续监测1小时以上);总烃、非甲烷总烃、含氧量、水分含量连续9组数据(每组至少连续20min平均值)。

D.8.2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按HJ75中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执行。

D.8.3失控时段的判别与修改

CEMS定期标准检验技术指标要求和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按HJ75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要求纸质打印并按HJ75相关方法和要求作相应修改。

D.8.4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

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按HJ75中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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