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D.1适用范围
D.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以非甲烷总烃为监测对象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等内容。
规定了以总烃为监测对象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控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等内容。
D.1.2对于需根据实测排放浓度换算标态和折算排放浓度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监控)系统,其烟气参数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参照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D.保留:1.3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杭州市安装的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和非分散红外检测器(NDIR)测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以及总烃连续监控系统。
D.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212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EPA25ADeterminationofTotalGaseousOrganicConcentrationUsingaFlameIonizationAnalyzer
EPA25BDeterminationofTotalGaseousOrganicConcentrationUsingaNondispersiveInfraredAnalyzer
ISO13199Stationarysourceemissions—Determinationof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s)inwastegasesfromnon-combustionprocesses—Nondispersiveinfraredanalyserequippedwithcatalyticconverter
D.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3.1总烃
以附录C中规定的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和非分散红外检测器(NDIR)所测得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D.3.2非甲烷总烃
以附录C的方法测得的总烃扣除甲烷后的碳氢化合物,以碳计。
3.3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有机物在氢火焰中燃烧时生成的离子,在电场的作用下产生电信号的器件。
D.3.4非分散红外检测器(NDIR)
有机物分流通过催化氧化炉的测量气体流经,和不通过催化氧化炉的参照气体流经。切换分别导入检测单元,用CO2特征吸收带测量装置测量CO2浓度,测量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D.3.5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排放设施总运行小时数的95%。
D.3.6总烃连续监控系统
对固定污染源的总烃排放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排放设施总运行小时数的75%。
D.3.7系统响应时间
系统响应时间指从系统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D.3.8漂移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系统按规定的时间(24小时等)运行后,仪器示值与初始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D.3.9仪器检出限
仪器能够从背景噪声中识别出来的最小响应信号对应的浓度值。
D.3.10转换效率
使用催化氧化技术氧化非甲烷总烃的转换效率。
D.3.12参比方法
用于比对系统测量结果的附录便携式仪器法
D.3.13相对准确度
参比方法与系统同步测量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D.3.14有效数据
符合本技术要求,经验收合格的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条件下,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D.3.15有效小时均值
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超过1h的,在1h内不少于95%或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间歇排放小于1h,在间歇排放时间内不少于95%或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D.4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和总烃连续监控系统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和总烃连续监控系统(以下简称“CEMS”)由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监测子系统(预处理单元、氢气发生器、非甲烷总烃或总烃分析仪),烟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组成。系统通过样品采集,测定排气中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浓度,同时测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参数;计算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浓度和排放量;系统具备至少一拖二的功能,按照杭州市的相关要求自动切换监测VOCs治理前后的排放情况,至少5分钟一组数据,并自动计算去除效率。显示和打印各种数、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杭州市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
应根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成分,相应的选用色谱/选择性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简称FID,下同)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检测器(简称NDIR,下同)测量废气中的总烃或非甲烷总烃。废气中氧气和水分含量高以及废气有含氮、氧的有机物应采用NDIR方法在线监测系统,废气中氧气和水分含量较低、废气不含或微量含氮、氧的有机物以及VOCs治理技术采用燃烧法处理后的废气应采用FID方法在线监测系统。
D.4.1基本功能要求
D.4.1.1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以及预处理设备和要求
a样品采集装置(含过滤器)和样品传输管线以及预处理设备(含过滤器)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待测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功能。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
b系统全程高温,从样品采集装置、样品传输管线、预处理设备到仪表样品回路全程高温。样品采集装置其加热温度应保证在150~175°C,且全程无冷点。样品传输管线应选用加热传输管,长度应适中。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一般不低于120°C,且高于采样压力条件下样气的水露点值和烃露点值(必须满足最大者)的10°C以上。预处理设备应保持120°C以上,采用一拖二系统的应能够同时接入处理前和处理后的高温伴热管线,自动切换进样气路,应采用高温阀,高温泵等元件。设备装置其实际温度值均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c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全系统校准功能,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一根用于样品气体的采集传输,另一根用于标准气的全程校准。
d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段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2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可设置精细过滤器,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0.5~1)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e采样泵应选用高温采样泵,其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并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f配置手动反吹和定期自动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它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避免出现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反吹过程应对测量不会产生影响。反吹气应为清洁气体,反吹系统应进行耐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常用工作压力的1.5倍。
g应具有净化功能,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采样探头,采样管道等系统清洁并易于检修维护。
h废气中含卤素化合物时,预处理单元应包含卤素化合物洗涤器等前处理装置。
D.4.1.2分析仪器要求
a分析仪及其配套装置须具有色谱图文件自动记录与存储、历史谱图查询、再处理的功能。
b采用FID检测器的分析仪器应采用定量环定量或毛细管恒流,由载气将定量环中的样气或毛细管恒流送入FID检测器;须具有实时自动检测当前火焰状态,或周期性自动检测火焰状态的功能。须具有通过自动火焰检测功能检测到火焰熄灭故障状态后,自动点火、仪器恢复正常运行的功能。采用NDIR检测器浓度分析仪器测量池温度应控制在500°C以上。
c具有高低量程自动切换功能。
d分析仪器分析周期:总烃分析仪应小于60秒;非甲烷总烃分析仪应小于3分钟。
D.4.1.3校准功能要求
a采用全过程标定,系统应具备手动或者自动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校准功能。
B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气态污染物,应具备全系统固定的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全系统校准功能。
C校准时应尽量使用与样气组分比例一致的标气来校准。
D.4.1.4辅助设备要求
a监测站房或户外机柜内应有空调,控制室内温度保持在(20~30)℃,湿度应≤60%,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监测站房或户外机柜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至少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一个。监测站房或户外机柜、设备系统应可靠接地和防雷,防雷系统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b系统尾气排放管路应敷设规范,不应随意放置,防止排放尾气污染周围环境。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0°C时,尾气排放装置应能确保排放尾气中的水分不冷凝累积甚至结冰,不会造成尾气排放管路堵塞和排气不畅,必要时应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气液分离装置等设施。
c机柜内部气体管路以及电路、数据传输线路等应规范敷设,同类管路应尽可能集中汇总设置;不同类型的管路或不同作用、方向的管路应采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分;各种走线应安全合理,便于查找维护维修。
d机柜内应具备良好的散热装置,确保机柜内的温度符合仪器正常工作温度;应配备照明设备,便于日常维护和检查。
D.4.1.5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要求
a应具有接收并响应网络远程控制的功能,包括外部触发采样、数据交互、启动分析以及网络校时、系统重启等功能。
b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数据值。当测量结果超过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10%时,数据记录存储其最小或最大值保持不变。
c应具备显示、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d能够显示实时数据,具备查询历史数据的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相关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的格式要求参见HJ75。
e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
f具有中文数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软件。数据采集、记录、处理要求参见附录B。
g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
D.4.2烟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
a.烟气温度一般采用热电偶或热电阻测量;
b.烟气压力一般采用压力传感器测量;
c.烟气流速或流量一般采用皮托管法、热平衡法、超声波法;
d.烟气含湿量一般采用电容法、干湿氧法。
D.5性能指标
D.5.1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性能指标
D.5.1.1仪表响应时间≤2min。
D.5.1.2分析仪的检出限≤0.5ppm(以丙烷计)。
D.5.1.3分析仪器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2%。
D.5.1.4分析仪的线性误差:不超过±2%满量程(以丙烷计)。
D.5.1.524h零点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满量程。(以丙烷计)。
D.5.1.6环境温度在(15~35)°C范围内变化,仪器所有测量组分示值的变化:不超过±5%满量;
D.5.1.7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供电电压变化±10%,仪器所有测量组份示值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D.5.1.8干扰成分的影响氧对非甲烷总烃测量的影响≤0.8mg/m3。
5.1.9转换效率
使用催化氧化技术氧化非甲烷总烃的设备,其氧化效率应≥95%。
D.5.1.10响应因子
对于非甲烷总烃的分析仪各VOCs组分相对质量响应因子应满足一定范围,如下表所示。
D.5.2总烃连续监控系统性能指标
D.5.2.1仪表响应时间≤2min。
D.5.2.2分析仪的检出限≤0.5ppm(以丙烷计)。
D.5.2.3分析仪器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3%。
D.5.2.4分析仪的线性误差:不超过±3%满量程(以丙烷计)。
D.5.2.524h零点和量程漂移:不超过±3%满量程。(以丙烷计)。
D.5.2.6境温度在(15~35)°C范围内变化,仪器所有测量组分示值的变化:不超过±5%满量;
D.5.2.7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供电电压变化±10%,仪器所有测量组份示值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D.5.2.8干扰成分的影响氧对总烃测量的影响≤1.0mg/m3。
D.6安装要求
D.6.1仪器要求
D.6.1.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D.6.1.2进口仪器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D.6.1.3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D.6.2安装管理要求
D.6.2.1采用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计算末端处理装置去除率,均应在末端处理装置前后各安装一套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或一拖二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
D.6.2.2当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湿度较大,可选用稀释法;
D.6.2.3防爆区安装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需具有防爆安全性并通过防爆安全检验认证或安装在符合现场安全管理的防爆房间内。监测系统的防爆等级应能达到安装环境的危险场所的分类等级及用户安全规章。
D.6.2.4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采用全过程标定。
D.6.3安装位置要求
D.6.3.1安装点位于气态污染物混合均匀的位置,测得的气态污染物浓度或者排放速率能代表固定污染源的排放,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若采样孔位于排放管道负压处,则采样管于采样孔之间应完全密封,并确保采样泵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具体要求参照HJ75的相关要求。
D.6.3.2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90mm,并安装法兰。
D.6.3.4烟气流速采用皮托管法测量的设备,安装时全压口应正对烟气流向,静压口背向烟气流向,与气流方向的偏差角度最大不得超过±5º。
D.6.3.5从探头到分析仪的整条采样管线的铺设应采用桥架方式,管线倾斜度不得小于5ºC,防止管线内积水,在每隔4m~5m处装线卡箍。
D.6.3.6所有的管路、气路阀门、排水系统安装后应畅通和启闭灵活。自动监测系统空载运行24h后,无渗漏现象。
D.6.3.7电气控制和电气负载设备的外壳防护应符合GB4208的技术要求,户内达到防护等级IP24级,户外达到防护等级IP54级。
D.6.4平台要求
监测平台要求参照《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竣工验收技术要求》(杭环发〔2016〕70号)执行。
D.7联网要求
D.7.1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完成现场安装,并正常运行168小时后,传输与处理子系统按HJ212和《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交换传输技术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网络实时通讯功能,具有包括接收并响应来自监控平台网络远程采样、数据交互、启动分析以及网络校时、设备的工作状态、系统重启等操作指令。如遇该协议升级或改版,应能适时兼容或按照新的传输协议修改现场数据采集软件,以保证数据的正常传输。
D.7.2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应保证数据采集率达到95%以上,总烃连续监控系统应保证数据采集率达到75%以上。
D.8验收要求
D.8.1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验收总体要求、技术验收条件、技术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按HJ75中相关要求,其中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漂移和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见下表。为避免出现实施过程监测要求不统一导致监测数据的偏差,要求烟气温度、烟气流速、烟气湿度连续6组数据(每组连续监测1小时以上);总烃、非甲烷总烃、含氧量、水分含量连续9组数据(每组至少连续20min平均值)。
D.8.2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按HJ75中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执行。
D.8.3失控时段的判别与修改
CEMS定期标准检验技术指标要求和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按HJ75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要求纸质打印并按HJ75相关方法和要求作相应修改。
D.8.4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
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按HJ75中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执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使用热处理再生技术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入厂分析、收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工艺要求、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综合利用产物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度第1期):案例1: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含铬废水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电泳返工件酸洗工序产生的含铬废水未经电镀车间污水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就《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原则性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储备、规范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
中华环保联合会正式发布《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整车制造业生产过程中涂装作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要求和分级指标要求。适用于乘用车整车制造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协同推进降碳、减污、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DB34/T4686-2024)。该标准自2月11日开始实施。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方法概述、技术要求、监测方案制定、走航监测实施、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与控制及标志及安全防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基于单质谱作为走航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甘肃省开展了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4年1月30日,二十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24年2月28日向
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布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安联合分检中心13套废气处理系统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技改:中安联合分检中心13套废气处理系统BW550118-1(WZ20240228-5509-1515-B1)招标人为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涂装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技改项目招标公告,拟采用水旋式粉尘捕集过滤+除雾(原活性炭箱改造)+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脱附工艺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涂装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技改项目已由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有关意见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有关意见的函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的请示》(惠市环报〔2024〕17号)收悉。经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实施方案》,聚焦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包装印刷、电子等重点行业,以优化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结构为突破口,以强化原辅材料替代技术创新和数字赋能为关键,以开展原辅材料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就《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14/T2966—2024)地方标准本,自4月3日起实施。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适用于山西省境内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技术规范》(DB14/T2965—2024),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功能和性能、监测站房建设、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联网和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发布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其中包括《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修订HJ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氧化亚氮和六氟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的测定便携式非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钢铁、焦化行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连续监测,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北省钢铁、焦化行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连续监测技术要求(试行)》,文件全文如下: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了辽宁省地方环境标准《辽宁省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DB21/T3793-2023)。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辖区内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燃煤电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2023年度第九批江苏省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其中包括《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快速监测技术规范》报批稿。本文件规定了利用直读式便携颗粒物监测仪器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快速监测的监测方法、仪器和设备、监测准备、现场监测、记录填写、结果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容器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容器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7月28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发布文件,将20个项目纳入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一批),其中包括《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规程盐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7月28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发布文件,将20个项目纳入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一批),其中包括《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湿度的测定电阻电容法》等,完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了陕西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DB61/T1658-2023)。该标准已于4月15日开始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准备、监测技术、结果计算与报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的要求,描述了记录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
“光桥43C6线开关远程遥控预置合位正确,现场与主站信号核对一致…”3月18日,随着最后一步操作结束,标志着杭州地区500kV变电站首次接入新一代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及杭调D5000系统。攻坚克难·创新突破为确保自动化系统从D5000到新一代的平稳过渡,电网运行监控安全稳定,国网杭州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
3月20日,国家电投海南公司杭州临安太湖源镇50兆瓦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举行开工仪式。杭州临安太湖源镇50兆瓦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位于杭州临安太湖源镇中北部,项目总体规划装机容量50兆瓦,年均发电量约5390万度。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碳62万吨,减排二氧化硫1868吨,减排氮氧化物934.6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杭州柯林3月21日公告,拟以全资子公司柯林新能源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投资建设“钱塘区河庄街道杭州柯林新能源有限公司50MW/100MWh电网侧储能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为1.49亿元。杭州柯林表示,公司建设本项目是基于当前行业政策、发展前景、市场需求所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完善公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杭州市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杭州市发改委牵头起草了《杭州市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20日-3月29日。杭州市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项目概况:杭州市临平区城区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3月22日14: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RXZZFCG—2024—005项目名称:临平区城区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项目预
新春时节,驱车进入浙江省杭州市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道路宽敞整洁,树木郁郁葱葱。沿山势驶至顶峰附近,只见占地1.7万平方米的湛蓝色光伏电板一字排开,一座绿意盎然、生机勃发的“光电青山”映入眼帘,颇为壮观。然而,这里曾是天子岭垃圾填埋场,自1991年投入使用至2020年底终止填埋并封场,再到
2023年12月,中国环保杭州公司取得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发的“绿色电力证书”,成为浙江省首个取得该证书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绿证”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是消费绿色电力、支持绿色电力发展的证明。在“国补退坡”政策调整的趋势下,杭州
2月5日,杭州锦江集团董事局主席钭正刚到浙能锦江环境调研指导,深入了解公司近年来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及发展规划等情况。钭正刚指出,企业发展活力是放出来的,公司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学习借鉴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宝贵经验,“逼出来的改革,放出来的活力,摸出来的市场,挡不住的国运”,一要敢于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废塑料加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目标到2024年底,全市废塑料加工企业厂区厂房全面实现标准化建设,粉尘、恶臭、VOCs、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固废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危废密闭规范储存,主要污染物实现近零排放,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效
近日,杭州天子岭垃圾填埋场光储一体化项目(一期)顺利并网投运。该项目是全省首个、国内第二个投运的垃圾填埋场光伏项目,全部建成后也将成为国内最大的垃圾填埋场光储一体化项目。该项目由市城投集团所属市能源集团杭州市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国网(杭州)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市能源
近日,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国泰环保)副总经理寇欣一行来到城建智控交流座谈。城建智控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张辉陪同。杭州国泰环保副总经理王成、企业研究院负责人肖晔远;上海羿鹏交通科技集团总裁杨爽、市场经营部总监关鸣飞;城建智控副总经理孙巍、孙静,董事会秘书王晶,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