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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

2018-09-04 13: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企业用地调查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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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指导地方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信息采集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4日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

(试行)

为指导地方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信息采集技术规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控技术规定》)等文件,在总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手册。

一、工作内容

信息采集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信息整理与填报、地块信息档案建立。

二、组织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建议由省级或地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场地调查评估经验,或具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背景的专业机构从事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应结合本地企业用地调查组织实施特点,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以下简称“质控”)工作机制,确定信息采集的质控单位。

基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工信、工商、国土、住建、税务、安监等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和相关资料,负责动员本地被调查企业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专业机构负责实施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访谈、信息整理填报、地块信息档案建立等工作,对调查表填报质量负责;被调查企业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勘查工作,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确定调查对象

(一)调查对象确定的原则

重点行业企业的调查对象名单应由地方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021 号)中的“附件 1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以下简称“筛选原则”),对当地环保、工信、工商、国土、住建、税务、安监等部门掌握的企业清单整合,对整合后的清单内企业逐一甄别筛选确定。除此之外,符合下列情况的重点行业企业也应纳入调查名单:

1.尚未开发利用的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

2.各地明确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中对重金属排放提出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

3.地方环保部门认为其他对厂区土壤或地下水环境影响突出的企业。

(二)调查对象确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调查对象确定工作具体实施时包含国家整合初始企业名单、地方核实初始企业名单、地方增补企业名单三步。

1. 国家整合初始企业名单

国家整合地方空间位置遥感核实阶段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和农用地详查布点工作中地方核实确认的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形成初始企业名单。

各级环保部门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信息系统”)中为下一级环保部门建立管理账号,供其对初始名单进行核实与增补。省级环保部门应明确名单调整的报备流程,落实属地责任。

2. 地方核实初始企业名单

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市级、县级环保部门对初始企业名单内的各企业名称、所属行政区域、行业、在产或关闭搬迁状态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补充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多方核实不存在的企业、军工涉密企业、历史上不存在实际生产行为的企业可不纳入调查范围。关闭搬迁地块调查只针对闲置未开发利用的地块,如地块已经开发利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纳入调查范围。

3. 地方增补企业名单

地方增补企业名单是调查对象确定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必须做到应补尽补,确保各行政区域内调查对象的完整性、准确性。

市级、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筛选原则梳理相关部门掌握的企业清单,确定需要增补为调查对象的企业名单,通过企业用地调查信息系统上传。

四、信息采集前期准备

(一)环保部门准备工作

1. 建立协调机制

市级、县级环保部门与工信、工商、国土、住建、税务、安监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关闭搬迁企业名单、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记录、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清单等相关资料(具体参照《信息采集技术规定》中表 3)。

2. 召开工作动员会

市级、县级环保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和被调查企业召开工作动员会,明确各方职责和任务,敦促企业积极配合专业机构及时提供企业资料和信息,全力支持信息采集现场工作。

3. 组织技术培训

省级、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参与本行政区域信息采集工作的基层管理人员、技术支持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机构调查人员参加技术培训,明确企业用地调查总体思路与技术要求,统一信息采集质控技术要求,培训信息采集终端软件和企业用地调查信息系统操作,并强调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4 4. . 准备证明文件

组织实施信息采集的地方环保部门为专业机构出具开展工作的证明文件,或为专业机构调查人员制作工作证,便于调查人员进入企业现场开展工作。

5. 组织试点调查

鉴于企业用地调查为全国首次开展,建议信息采集的组织实施部门可分行业或分区域选择代表性的在产和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组织专业机构按《信息采集技术规定》开展信息采集试点,落实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建立并优化组织实施模式,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二)专业机构准备工作

1. 制定工作计划

专业机构基于受委托的任务量,做好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成立信息采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落实信息采集质控的工作组自审和单位内审工作人员。

2. 准备物品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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