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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以循环经济产业园为建设重点,以焚烧为主、水泥窑协同处置为辅、卫生填埋为保障,在“五焚烧、两填埋、一综合”的生活垃圾处理格局基础上,形成生活垃圾“七焚烧、二协同、二填埋”处理利用新格局。2020年前,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新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形成以大型站集中转运为主的多级转运模式,配套建设中小型转运站、收集站(点),新城区形成以中小型转运站为主的二次转运模式。中心城区以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含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管理企业以及快递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等)为对象推行强制性垃圾分类,新城区继续推进东西湖区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到2020年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覆盖率力争达到30%以上。
(七)推进农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农业面源
全面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畜禽和水产养殖总量。到2020年,控制生猪年出栏290万头,家禽年养殖量7500万只,奶牛存栏量2万头,肉牛年出栏量8万头,养殖规模在440万头生猪当量以内;控制水产养殖面积控制在142万亩左右。到2035年,应控制养殖总规模在500万头生猪当量以下。
优化畜禽及水产养殖布局。2017年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对四环线公路以外的未达标小型养殖小区按照规模标准实施改造升级,不再扩大限制发展区养殖规模,同时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处理。2018年底前,限制养殖区规模以下养殖场全部退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须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达到环保要求;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以罚款。鼓励适宜养殖区内散养户逐步退出,支持发展高标准、现代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实现畜禽养殖退养平衡。逐步退出水产“三网”养殖。2017年1月底前,拆除梁子湖、汤逊湖、东湖、斧头湖等重点湖泊的渔业“三网”设施;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湖泊保护目录中湖泊的渔业“三网”设施拆除。开展渔业禁养区划分,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中心城区40个湖泊列入渔业禁止养殖区,不得开展经营性水产养殖;其他126个湖泊由各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禁、限养殖分类,原则上列入渔业限制养殖区,对列入限制养殖区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湖泊水质状况制定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密度等养殖规范,实行不投肥、不投药、不投饲的生态养殖模式。到2020年,禁养区内全部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企业退出;限养区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企业退出,完成水产禁、限养殖区域划分,退出全部湖库禁养区内水产养殖,其他区域内实施水产生态养殖改造。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并实施《武汉市畜牧业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逐步提升规模化养殖比例和养殖效率,到2020年前,规模化生猪养殖(出栏500头以上)比例达到90%以上,规模化禽类养殖比例达到50%以上,规模化养牛比例达到70%以上,规模化养羊比例达到60%以上,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2035年前,推广高层养殖、发酵床养殖等新型养殖模式,探索形成武汉市生态循环养殖发展模式,实现区域畜禽养殖供需平衡和种养平衡,平均规模化养殖比例达到70%以上;推进水产标准化生产,推广稻田综合种养、循环水利用和增殖渔业等生态养殖技术。
强化畜禽与水产养殖过程控制与污染治理。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加强畜禽养殖小区改造,完善畜禽养殖场雨污分流和截污管网建设,实现养殖场栏舍污水全收集;规范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和治理设施建设,推进全市养殖场进行干清粪改造,完善规模化养殖场固液分离设施;制定《武汉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建设废弃物制沼发电设施,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和病死禽畜农业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推广;积极筹划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理处置中心,在江夏区、新洲区和蔡甸区筹划建设有机肥厂,并完善出台畜禽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的奖励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前,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2035年前,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推进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建设。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全市新建72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成34座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完成约1430公里的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2020年前,实现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乡镇生活污水管网普及率大于90%,生活污水收集率大于80%,处理率大于75%,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60%以上,出水统一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2035年前,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规模达到13万吨/日,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90%以上,处理率达到85%以上,运行负荷率达到70%以上。有效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区域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到2020年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建成400个美丽乡村。
强化农田面源污染管控。健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信息库,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快形成生态、循环、绿色农业发展模式。大力推广节肥、节药和农田污染综合管控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生物控害和截污等清洁化农业生产模式,探索建立两型农业技术应用的政策性补偿制度。2020年前,实现高标准农田占耕地比例达到85%以上,有效灌溉面积达285万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循环农业面积达到100万亩;到2035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落实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规定,加大有机肥、生物农药、生物兽药推广应用力度,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减少化学肥药使用量。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2020年前,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逐年递减1~2%,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节约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面积占总种养面积的比重达到92%以上,建设200个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园区;2035年前,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20年下降8个百分点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有机肥施用率达到50%以上。
(八)深化城市面源治理,开展移动源防控
深入推进城市建成区面源污染治理。加快雨洪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城市雨水资源化利用。结合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建设滞、渗、蓄、净、排相结合的大型集中式和小型分散式雨洪收集利用设施,改造现有绿地、广场、花坛,建设小型雨水调蓄设施,充分发挥雨水冲洗道路、浇灌绿化及洗车等用途,重点推进青山、四新生态新城集中示范工程,另选硚口园博园、东湖高新新月溪海绵公园、江汉王家墩CBD、洪山青菱组团、武昌东沙核心区、武汉开发区等7处开展分区试点。加大建成区餐饮、洗车等服务行业废水收集处理力度。推动旅游服务企业将废水接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规范和完善道路管网、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优化排水格局,减少不透水地面比例。2020年前,城市建成区3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2035年前,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探索开展水-大气复合型湖泊污染防控。开展重点流域大气氮磷沉降观测,为污染防治提供依据。针对丰水期水质较差的湖泊,探索建立大气氮磷沉降观测站,加大大气氮磷沉降模拟系统和水生态动力学模型研究和应用,深化氮磷沉降的环境响应研究,为制订目标水域多途径污染协同控制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控。开展船舶污染排放专项调查,全面摸清船舶污染底数。2017年底前,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防治方案。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推动全市船舶全面改造达标,限期淘汰不能达标的船舶,严禁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加强船舶垃圾收集接送体系,强化陆上污染物接收防治,2020年底前,内河港口、船舶修造厂应达到建设要求。建立入境巡查制度,强化船舶污染监管能力,对不具备有效污染防治证书或未达到国家船舶污染防治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应不予航行。对进入我国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加快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法律建设,出台长江及内河的相关管理规定,探索建立船舶油污污染赔偿制度,推动船舶污染防控工作全面升级。
(九)实施流域系统治理,构建生态新格局
系统推进流域综合治理。针对府河、通顺河、滠水、巡司河、马影河等5条水质不达标河流,编制实施水体达标方案,采取滚动实施机制,持续推进不达标水体水质改善。加强长江、汉江等良好水体保护。完善长江、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分区域、分阶段推进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全面排查全市重要河流水体流域污染源状况,对长江、汉江、举水、倒水等水质良好的河流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核定水生态环境承载力,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开展河流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维护江河生态空间,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核定重点河流生态流量,将跨界江河生态流量需求报上级人民政府,作为流域水量分配调度的重要依据,优先保障汉江武汉段等重点水源生态流量。健全流域合作机制。推进跨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治,推动国家及湖北省建立长江、汉江、府河、通顺河等跨市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建立完善涵盖武汉、仙桃、孝感等跨流域地市环保合作平台。加强长江、汉江、通顺河、府河入境水质水量监测,核算入境断面主要污染物通量,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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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北海市2022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计划》,统筹部署2022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风险防控,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北海市2022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计划2022年是加快实施“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
2022年4月,甘肃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兰州市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察。督察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自2017年启动至今未建成运行,企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一、基本情况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接纳兰州市七里河、安宁城区内工业废水
2021年4月6日至5月6日,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湖南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7月16日反馈了督察报告。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多次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领整改工作,对标对表中央要求,把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检验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以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作为新成效,不负习近平总书记嘱托、不负三湘人民期盼。
近日,恩施市官坡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2021年是我国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进入全面建设五大名城新发展阶段的起步之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部署,扎实做好2021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日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十大重点任务》,要求各市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对照分工,加快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按期完成。
要抓紧编制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科学设定排放峰值水平和分阶段控制目标,明确重点任务举措,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从严从紧从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上马,进一步强化降碳刚性举措。
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3日消息,该厅日前发布2021年工作要点,将继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大气、水、土壤环境,全省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比例满足“十四五”规划时序进度要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5%左右。湖北将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加强劣五类水体治理,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
2021年生态环保重点工作都有啥?要从一年一度的全国生态环保工作会议上看。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在京召开2021年全国生态环保工作会议,总结2020年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谋划“十四五”工作,安排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出席会议并讲话,部长黄润秋出席会议并作工作报告。这
在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司长徐必久介绍,“十四五”时期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从‘坚决打好’向‘深入打好’,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意味着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宽、要求更高。”徐必久表示,十四五期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的考虑是,坚持方
1月13日,天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6章31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概念定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为建设与改造。主要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验收评估的程序要求和相关标准等内容,要求区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农村生
近日,南水北调豫东水资源配置南线工程勘察标、设计标及相关专题标招标公告发布。南水北调豫东水资源配置南线工程通过改造南水北调10号口门增大引水能力,向平顶山、漯河、驻马店、周口市共17县(市、区)供水2.71亿m3/年。新建供水工程管线总长约205km,其中主管线长约126km,支管线长约79km。工程估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2024年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7月19日。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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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相关违法排水行为,对餐饮、沿街商铺排水户排水进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0日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予波2023年11月28日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
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并于11月4日公布,《条例》共7章62条,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等五部门7月25日联合发布《齐齐哈尔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齐齐哈尔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7月1日起就《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冰川、雪山、湿地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以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活动。关于对《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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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第14批集中招标(上海电力外高桥电厂扩容量替代2×1000MW绿色高效煤电项目第一批辅机设备)中标候选人公示一、标段:DNYZC-2025-02-01-517-01送风机1.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081.4万元。2.第二中标候选人:沈阳鼓风机集团通风装备
4月29日,三峡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刘伟平在湖北武汉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郑学选一行座谈,双方就共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进一步深化合作进行交流。三峡集团总会计师、党组成员谢松,中建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吴秉琪出席。刘伟平欢迎郑学选一行来访,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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