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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发布水污染防治规划征求意见稿 2020年基本消除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

2018-09-13 10: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行动水污染防治规划武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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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开展湖泊保护修复。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全面摸查已划定功能区的重点湖泊集雨区内污染源及排污口现状,制定实施《武汉市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全市166个重点湖泊的单体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20年前,完成中心城区汤逊湖、东湖、墨水湖、南北太子湖等重点湖泊接纳污水厂出水排放情况评估,加强斧头湖、梁子湖、牛山湖等水质较好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打造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区。实行“一湖一策”,全面治理重污染湖泊。加大工业源污染防控、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工艺升级、环湖截污工程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总磷、总氮及COD协同控制、面源污染防控等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总氮、总磷污染等湖泊突出环境问题。2020年前,基本消除劣Ⅴ类湖泊。严防良好湖泊水质下降和生态退化。2020年前,编制兼顾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目标的良好湖泊生态保护方案,制定与防洪、用水安全相适应的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维持合理的湖泊生态水位,保障生态用水。优先保护湖滨生态敏感区,开展退渔还湖、清理不合理占用湖滨湿地和湖岸线等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湖滨缓冲区保护和修复,逐步恢复湖滨缓冲区的生态结构和功能;加强流域水源涵养能力建设,实施水土保持、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工程。推动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各类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珍稀鱼类栖息地、鱼类产卵场和洄游通道,建立濒危动植物重点保护区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外来水生动植物物种管理,建立外来物种监控和预警机制。2020年前,实施中心城区湖泊全面截污,新城区建成区部分湖泊截污;以塔子湖、鲩子湖、江汉西湖、北湖、机器荡子、后襄河等6个湖泊为重点,开展水质提升工程,改善湖泊水质;重点推进南湖、墨水湖、外沙湖等湖泊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全面改善湖泊水质,恢复水体良好生态。2035年前,全面开展166个湖泊生态修复工程,推进湖泊岸线保护工程建设,在梁子湖、斧头湖等湖泊开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试点,维护湖泊良好水生态。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落实“一河一策”,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城市建成区应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接受公众监督。自2017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7年底前,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定武汉市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实施方案,以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石油化工生产销售区、高尔夫球场、重点工业源为调查对象,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详查,深入分析武汉市地下水污染成因及潜在风险。加快完成城市周边生活垃圾填埋场或堆放场对地下水的环境风险评估。未经稳定化处理且含水率超过60%的城镇污水厂污泥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定期评估有关工业企业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状况,防范石油化工行业、饹馇、锰渣堆放场、工业尾矿库等对地下水的污染风险。严控地下水超采,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区范围划定,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地下水污染监管合力。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到2035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有所好转。

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力度,严禁违规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逐步扩大湿地保护范围,实施沉湖、涨渡湖等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全面开展湿地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建立湿地信息系统,实施全市湿地统一管理,指导湿地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快推进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实施,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对湿地规划范围内因湿地保护而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利益方给予适当补偿,推动湿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十)强化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设立环境监察派出机构,增强环境监察能力,加强区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在乡镇设立市级派出机构,创新环境监察方式,可聘用群众担任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依法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加大应急车辆、应急防护装备、监测设备、业务用房等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资金投入,到2020年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比例达到92%以上。

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整合河流、湖泊水质监测数据、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接入水利部门水文监测数据,构建水环境通量监测和预警平台,及时应对河流污染、湖泊水华等环境风险事件;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全面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加强重要水体排污口监测,2020年前完成排污口基本信息及污染物排放现状摸查,2035年前建立多部门排污口信息共享平台。2020年前,完成汉江、府河入境和入江通量站建设;2035年前,完成长江出入境及通顺河、滠水等河流的入境和入江通量站建设,为水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长江、汉江、府河、通顺河流域各地、各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扩大监督性监测范围,持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各区人民政府明令关停单位要按时完成关停任务,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实行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推进环境管理综合平台建设。加快武汉市“智慧环保”平台建设提升,推动构建“大环保”格局。充分利用物联网提高监测、管理能力,强化业务管理流程梳理和再造,建设武汉市环境管理综合平台,实现污染源从产生到消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逐步加大网上发布和共享环境信息的力度和范围。利用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积极推进环境信息资源的社会化服务。持续完善环境数据库,满足全社会和公众对环境信息的需求。

五、重点工程

为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和河流湖泊水质按期改善达标,实施产业入园、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业水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监管与支撑能力建设等七大类55项重点工程,估算总投资421.4亿元。定期开展工程项目效益评价,建立工程滚动实施机制,持续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实施本规划的主体,要切实增加财政投入,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一)产业入园工程

推进阳逻经济开发区、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藏龙岛、纸坊工业园、青菱工业组团等七大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完善,推进115家企业入园管理,实现产业集约发展、集中治污、统一监管,详见附表6及附表8。

(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

重点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区水质评估、水源应急系统、风险防范体系及供排水机制研究等6项14个重点工程,详见附表7。

(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完善污水管网,对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建设污泥处理中心,不断提升治污设施的污染减排效果,共涉及重点工程10项。其中,2020年前,完善现有的黄浦路污水处理厂、三金潭污水厂、汉西污水处理厂、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等26个污水厂配套管网建设,新增和改造管网长度1100.8公里,其中中心城区新增211公里,新城区新增359公里,雨污分流改造530.8公里,新增污水泵站60座,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到370万吨/日以上,中心城区处理规模达到323.5万吨/日,新城区处理规模达到73.5万吨/日,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8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成已建34座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约1430公里的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2035年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完善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预计投资150亿元。详见附表9。

(四)农业农村污染防控工程

全面推进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及水产养殖企业退出,黄陂、新洲、江夏、蔡甸等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中心,开展废弃物监管体系建设,共涉及10项重点工程,详见附表10。

(五)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重点推进湖泊岸线保护、水质改善、生态水网构建、生态修复、地下水环境保护等11项重点工程,不断提高流域、区域水环境承载力,详见附表11。

(六)环境监管与支撑能力建设工程

完善重金属、POPs等监测能力,推进汉江、府河入境及入江通量站建设,持续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建设环境综合监控管理平台,丰富环境宣教材料,开展环境政策、规划与管理、总量控制及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共涉及12项重点工程,详见附表12。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明确职责

建立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成立市级领导机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财政、环保、水利、农业、住建、林业等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完成期限,将规划的任务和要求纳入辖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或“水十条”方案中,制定实施具体的环保工程项目,优先安排规划所列项目,列入年度重点投资建设项目,落实项目经费。

(二)强化考核评估

将本规划作为《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支撑和延伸,制定《武汉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联合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邀请第三方开展规划实施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需求变化,适度调整规划目标和任务,并由人大、政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由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发布规划实施阶段性评估结果。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三)保障整治资金投入

切实增加政府投入。整合环保、水利、农业、城建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形成河流、湖泊整治专项资金,首期专项优先用于补助府河、举水、倒水等流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税务、环保部门联合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办法,开展税务检查,做到应收尽收,将环保税费收入作为开展环境治理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资金来源。新开发区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

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将河流污染治理与流域开发相结合,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带动周边土地增值,探索实施“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污新途径。

建立环保基础设施多元化投资机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鼓励BOT(建设-经营-转让)和BLT(建设-租赁-转让)等合作治污模式。推行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排污权抵押融资和环境污染保证金制度。统筹财税、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整治。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流域治污设施。

(四)强化科技保障

强化湖泊总氮、总磷污染来源解析及防控技术研究。开展大气氮磷沉降对湖泊水质影响研究,摸清湖泊总氮、总磷污染来源及贡献率,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针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湖的问题进行研究,明确其污染物排放对水体水质影响程度。开展湖泊总氮、总磷污染修复技术研究,重点推进生物原位修复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开发一批环境友好,总氮、总磷去除效果好的污染治理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测、评估。

(五)推进社会全民参与

强化水环境信息公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每季度公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河流重点断面、重点湖库的水质状况与达标情况;每半年向公众公开水污染整治工作进展、规划执行情况,公开曝光查处的环保违规行为。市内重点污染源应向社会公开其排放口,主要水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鼓励社会监督,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深入乡镇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和监督规划实施。培育志愿者队伍,帮助、引导和支持公众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流域水环境保护。加强宣传教育,把流域水环境保护科普知识纳入基础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意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邀请公众或社会团体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

(六)推行流域污染联防联治

建立长江、汉江、府河、通顺河等跨界河流及湖泊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武汉市、荆州市、孝感市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建立流域环境监察协作、部门联合执法、边界联动执法、跨境交叉执法和环境应急联动等机制,完善定期协调会商、信息互通共享、水质联合监测等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协同处置制度,按本规划要求统一目标、统一任务、统一进度,共同推进水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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