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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全文发布,详情如下: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水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于 1993 年首次发布,本次是第一次修订,主要修改内容有:
——修改了标准名称,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调整、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判据,简化了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判定依据,增加了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判定依据;
——增加了评价范围与评价时期的确定内容;
——调整、完善了现状调查与补充监测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调查要求;
——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增加了河流、湖库、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的数值解预测模型,完善了解析解预测模型;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预测要求;
——完善了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评价要求;
——增加了污染源排放量、生态流量的计算要求和评价内容;
——增加了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内容要求;
——调整、增加了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废止。
本标准附录 A ~G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0 月 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
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
GB 18486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
GB 50179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T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GB/T 14914 海滨观测规范
GB/T 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T 25173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SL 278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地表水 surface water
存在于陆地表面的河流(江河、运河及渠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
3.2水环境保护目标 wate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arget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涉水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渔业水体,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
3.3水污染当量 water pollution equivalent
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地表水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地表水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3.4控制单元 control unit
综合考虑水体、汇水范围和控制断面三要素而划定的水环境空间管控单元。
3.5生态流量 ecological flows
满足河流、湖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位)与过程。
3.6安全余量 margin of safety
考虑污染负荷和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之间关系的不确定因素,为保障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安全而预留的负荷量。
4 总则
4.1 基本任务
在调查和分析评价范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水环境保护目标及水环境控制单元的影响范围与影响程度,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明确给出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4.2 基本要求
4.2.1 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主要包括水污染影响与水文要素影响。根据其主要影响,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划分为水污染影响型、水文要素影响型以及两者兼有的复合影响型。
4.2.2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评价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分为三级,分级原则与判据见 5.2。复合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应按类别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开展评价工作。
4.2.3 建设项目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并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衔接。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还应满足生态流量的相关要求。
4.3 工作程序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见图 1,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工程方案和环境影响的初步分析,开展区域环境状况的初步调查,明确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管理要求,识别主要环境影响,确定评价类别。根据不同评价类别进一步筛选评价因子、确定评价等级、评价范围与,明确评价标准、评价重点和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阶段,根据评价类别、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等,开展与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污染源、水环境质量现状、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调查与评价,必要时开展补充监测;选择适合的预测模型,开展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水文要素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范围与程度,在此基础上核算建设项目的污染源排放量、生态流量等。
第三阶段,根据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结果,制定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评价,编制地表水环境监测计划,给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清单和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写。
5 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确定
5.1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5.1.1 地表水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应按照 HJ 2.1 的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下同)各阶段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水文要素的影响行为。
5.1.2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的筛选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开展建设项目污染源与水污染因子识别,结合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筛选出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与影响预测评价的因子;
b)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c) 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d) 水温应作为评价因子;
e) 面源污染所含的主要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f) 建设项目排放的,且为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的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指近三年来水质浓度值呈上升趋势的水质因子),应作为评价因子。
5.1.3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地表水体水文要素影响的特征确定。河流、湖泊及水库主要评价水面面积、水量、水温、径流过程、水位、水深、流速、水面宽、冲淤变化等因子,湖泊和水库需要重点关注湖底水域面积或蓄水量及水力停留时间等因子。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主要评价流量、流向、潮区界、潮流界、纳潮量、水位、流速、水面宽、水深、冲淤变化等因子。
5.1.4 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受纳水体富营养化的,评价因子还应包括与富营养化有关的因子(如总磷、总氮、叶绿素a、高锰酸盐指数和透明度等。其中,叶绿素a 为必须评价的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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