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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发布 2019年3月1日实施

2018-10-26 13:45来源:环评互联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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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监测计划

9.3.1 按建设项目建设期、生产运行期、服务期满后等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工况、不同地表水环境影响的特点,根据 HJ 819、HJ/T 92、相应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出水污染源的监测计划,包括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分析方法等。明确自行监测计划内容,提出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9.3.2 提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包括监测断面或点位位置(经纬度)、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分析方法等。明确自行监测计划内容,提出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9.3.3 监测因子需与评价因子相协调。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或点位设置需与水环境现状监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断面或点位相协调,并应强化其代表性、合理性。

9.3.4 建设项目排放口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特点、相关规定设置监测系统,排放口附近有重要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及特殊用水需求时,应对排放口下游控制断面进行定期监测。

9.3.5 对下泄流量有泄放要求的建设项目,在闸坝下游应设置生态流量监测系统。

10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0.1 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0.1.1 根据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给出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10.1.2 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8.2要求,同时满足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否则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可接受。

10.1.3 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8.2要求,在考虑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削减替代源的基础上,同时满足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否则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可接受。

10.2 污染源排放量与生态流量

10.2.1 明确给出污染源排放量核算结果,填写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信息表(见附录 G)。

10.2.2 新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指标需要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时,还应明确给出替代项目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污染物排放量等。

10.2.3 有生态流量控制要求的,根据水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明确给出生态流量控制节点及控制目标。

10.3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应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与结论进行自查。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内容与格式见附录 H。应将影响预测中应用的输入、输出原始资料进行归档,随评价文件一并提交给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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