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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评价范围确定
5.3.1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指建设项目整体实施后可能对地表水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
5.3.2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工程特点、影响方式及程度、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等确定。
5.3.2.1 一级、二级及三级 A,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根据主要污染物迁移转化状况,至少需覆盖建设项目污染影响所及水域;
b) 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应满足覆盖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与消减断面等关心断面的要求;
c) 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一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
5 km的扇形区域;二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3 km的扇形区域;
三级 A 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 1 km 的扇形区域;
d) 受纳水体为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时,评价范围按照 GB/T 19485 执行;
e) 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到影响的水域;
f) 同一建设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废水排放口,或排入不同地表水体时,按各排放口及所排入地表水体分别确定评价范围;有叠加影响的,叠加影响水域应作为重点评价范围。
5.3.2.2 三级 B,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满足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分析的要求;
b) 涉及地表水环境风险的,应覆盖环境风险影响范围所及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
5.3.3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水文要素影响类别、影响及恢复程度确定,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水温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形成水温分层水域,以及下游未恢复到天然(或建设项目建设前)水温的水域;
b) 径流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以及下游增减水影响水域;
c) 地表水域影响评价范围为相对建设项目建设前日均或潮均流速及水深、或高(累积频率 5%)低(累积频率 90%)水位(潮位)变化幅度超过5%的水域;
d) 建设项目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影响的水域;
e) 存在多类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分别确定各水文要素影响评价范围,取各水文要素评价范围的外包线作为水文要素的评价范围。
5.3.4 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的方式表示,并明确起、止位置等控制点坐标。
5.4 评价时期确定
5.4.1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时期根据受影响地表水体类型、评价等级等确定,见表 3。
5.4.2 三级 B 评价,可不考虑评价时期。
5.5 水环境保护目标确定
5.5.1 依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调查评价范围内水环境保护目标,确定主要水环境保护目标。
5.5.2 应在地图中标注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并列表给出水环境保护目标内主要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以及与建设项目占地区域的相对距离、坐标、高差,与排放口的相对距离、坐标等信息,同时说明与建设项目的水力联系。
5.6 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确定
5.6.1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应根据评价范围内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各评价因子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6.1.1 根据 GB 3097、GB 3838、GB 5084、GB 11607、GB 18421、GB 18668 及相应的地方标准,结合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环境保护目标、生态流量等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确定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5.6.1.2 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确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评价标准。对于间接排放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与污水处理厂在满足排放标准允许范围内,签订了纳管协议和排放浓度限值,并报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可将此浓度限值作为污染物排放评价的依据。
5.6.2 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或未明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应执行的环境质量要求;在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包括的评价因子,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6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1 总体要求
6.1.1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应按照 HJ 2.1 的要求,遵循问题导向与管理目标导向统筹、流域(区域)与评价水域兼顾、水质水量协调、常规监测数据利用与补充监测互补、水环境现状与变化分析结合的原则。
6.1.2 应满足建立污染源与受纳水体水质响应关系的需求,符合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6.1.3 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可依据本标准执行,流域规划环评参照执行,其他规划环评根据规划特性与地表水环境评价要求,参考执行或选择相应的技术规范。
6.2 调查范围
6.2.1 地表水环境的现状调查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明确起、止断面的位置及涉及范围。
6.2.2 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除覆盖评价范围外,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在不受回水影响的河流段,排放口上游调查范围宜不小于 500 m,受回水影响河段的上游调查范围原则上与下游调查的河段长度相等;受纳水体为湖库时,以排放口为圆心,调查半径在评价范围基础上外延 20%~50%。
6.2.3 对于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受影响水体为河流、湖库时,除覆盖评价范围外,一级、二级评价时,还应包括库区及支流回水影响区、坝下至下一个梯级或河口、受水区、退水影响区。
6.2.4 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中包括氮、磷或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一级评价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二级、三级 A 评价时,调查范围应包括排放口所在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或湖(库)湾区。
6.2.5 受纳或受影响水体为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时,调查范围依据 GB/T 19485 要求执行。
6.3 调查因子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因子根据评价范围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建设项目水污染物排放特点与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要求等综合分析确定。调查因子应不少于评价因子。
6.4 调查时期
调查时期和评价时期一致。
6.5 调查内容与方法
6.5.1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及区域水污染源调查、受纳或受影响水体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区域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水文情势与相关水文特征值调查,以及水环境保护目标、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相关的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等调查。涉及涉水工程
的,还应调查涉水工程运行规则和调度情况。详细调查内容见附录 B。
6.5.2 调查方法主要采用资料收集、现场监测、无人机或卫星遥感遥测等方法。
6.6 调查要求
6.6.1 建设项目污染源调查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确定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及进入受纳水体的污染负荷量。
6.6.2 区域水污染源调查
6.6.2.1 应详细调查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或有关联关系的已建项目、在建项目、拟建项目
(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同)等污染源。
a) 一级评价,以收集利用已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登记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及既有实测数据为主,并辅以现场调查及现场监测;
b) 二级评价,主要收集利用已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登记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及既有实测数据,必要时补充现场监测;
c) 水污染影响型三级 A 评价与水文要素影响型三级评价,主要收集利用与建设项目排放口的空间位置和所排污染物的性质关系密切的污染源资料,可不进行现场调查及现场监测;
d) 水污染影响型三级 B 评价,可不开展区域污染源调查,主要调查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设计进水水质、处理后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同时应调查依托污水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涵盖建设项目排放的有毒有害的特征水污染物。
6.6.2.2 一级、二级评价,建设项目直接导致受纳水体内源污染变化,或存在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且内源污染影响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应开展内源污染调查,必要时应开展底泥污染补充监测。
6.6.2.3 具有已审批入河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数据,以及国家或地方发布的入河排放口数据的,可不对入河排放口汇水区域的污染源开展调查。
6.6.2.4 面污染源调查主要采用收集利用既有数据资料的调查方法,可不进行实测。
6.6.2.5 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指标需要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时,还应对替代项目开展污染源调查。
6.6.3 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6.6.3.1 应根据不同评价等级对应的评价时期要求开展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6.6.3.2 应优先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水环境状况信息。
6.6.3.3 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照不同等级对应的评价时期要求开展现状监测。
6.6.3.4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一级、二级评价时,应调查受纳水体近 3 年的水环境质量数据,分析其变化趋势。
6.6.4 水环境保护目标调查。应主要采用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各相关名录中的统计资料。
6.6.5 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调查。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一级、二级评价时,应开展建设项目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调查。
6.6.6 水文情势调查
6.6.6.1 应尽量收集临近水文站既有水文年鉴资料和其他相关的有效水文观测资料。当上述资料不足时,应进行现场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宜与水质调查同步。
6.6.6.2 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宜在枯水期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水环境影响预测需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其他时期(丰水期、平水期、冰封期等)进行。
6.6.6.3 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满足拟采用的水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对水文参数的要求。在采用水环境数学模型时,应根据所选用的预测模型需输入的水文特征值及环境水力学参数决定水文测量内容;在采用物理模型法模拟水环境影响时,水文测量应提供模型制作及模型试验所需的水文特征值及环境水力学参数。
6.6.6.4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开展与水质调查同步进行的水文测量,原则上可只在一个时期(水期)内进行。在水文测量的时间、频次和断面与水质调查不完全相同时,应保证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所需的水文特征值及环境水力学参数的要求。
6.7 补充监测
6.7.1 补充监测要求
6.7.1.1 应对收集资料进行复核整理,分析资料的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针对资料的不足,制定必要的补充监测方案,确定补充监测时期、内容、范围。
6.7.1.2 需要开展多个断面或点位补充监测的,应在大致相同的时段内开展同步监测。需要同时开展水质与水文补充监测的,应按照水质水量协调统一的要求开展同步监测,测量的时间、频次和断面应保证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6.7.1.3 应选择符合监测项目对应环境质量标准或参考标准所推荐的监测方法,并在监测报告中注明。水质采样与水质分析应遵循相关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方法可参照 GB50179、GB/T 12763、GB/T 14914 的相关规定执行。河流及湖库底泥调查参照 HJ/T 91 执行,入海河口、近岸海域沉积物调查参照 GB 17378、HJ 442 执行。
6.7.2 监测内容
6.7.2.1 应在常规监测断面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以及环境保护目标所在水域的监测断面开展水质补充监测。
6.7.2.2 建设项目需要确定生态流量时,应结合主要生态保护对象敏感用水时段进行调查分析,针对性开展必要的生态流量与径流过程监测等。
6.7.2.3 当调查的水下地形数据不能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要求时,应开展水下地形补充测绘。
6.7.3 监测布点与采样频次
6.7.3.1 监测布点与采样频次要求见附录 C。
6.7.3.2 底泥污染调查与评价的监测点位布设应能够反映底泥污染物空间分布特征的要求,根据底泥分布区域、分布深度、扰动区域、扰动深度、扰动时间等设置。
6.8 环境现状评价内容与要求根据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特点与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选择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开展评价:
a) 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评价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各评价时期的水质状况与变化特征,给出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结论,明确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超标因子、超标程度,分析超标原因;
b) 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水质达标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或断面各评价时期的水质现状与时空变化特征,评价控制单元或断面的水质达标状况,明确控制单元或断面的水质超标因子、超标程度,分析超标原因;
c) 水环境保护目标质量状况。评价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各评价时期的水质状况与变化特征,明确水质超标因子、超标程度,分析超标原因;
d) 对照断面、控制断面等代表性断面的水质状况。评价对照断面水质状况,分析对照断面水质水量变化特征,给出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设计水文条件;评价控制断面水质现状、达标状况,分析控制断面来水水质水量状况,识别上游来水不利组合状况,分析不利条件下的水质达标问题。评价其他监测断面的水质状况,根据断面所在水域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质要求,评价水质达标状况与超标因子;
e) 底泥污染评价。评价底泥污染项目及污染程度,识别超标因子,结合底泥处置排放去向,评价退水水质与超标情况;
f) 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程度及其水文情势评价。根据建设项目水文要素影响特点,评价所在流域(区域)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程度、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水域岸线空间占用状况等;
g) 水环境质量回顾评价。结合历史监测数据与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状况信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变化趋势,评价主要超标因子变化状况,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或水域的水质问题,从水污染、水文要素等方面,综合分析水环境质量现状问题的原因,明确与建设项目排污影响的关系;h) 流域(区域)水资源(包括水能资源)与开发利用总体状况、生态流量管理要求与现状满足程度、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空间的水流状况与河湖演变状况;
i) 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评价。评价建设项目依托的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状况,分析建设项目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
6.9 评价方法
6.9.1 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及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水质达标状况评价方法,参考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指南、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规范等。
6.9.2 监测断面或点位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方法。采用水质指数法评价,评价方法见附录 D。
6.9.3 底泥污染状况评价方法。采用单项污染指数法评价,评价方法见附录 D。
7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7.1 总体要求
7.1.1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应遵循 HJ 2.1 中规定的原则。
7.1.2 一级、二级、水污染影响型三级 A 与水文要素影响型三级评价应定量预测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水污染影响型三级 B 评价可不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7.1.3 影响预测应考虑评价范围内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中,与建设项目排放同类(种)污染物、对相同水文要素产生的叠加影响。
7.1.4 建设项目分期规划实施的,应估算规划水平年进入评价范围的污染负荷,预测分析规划水平年评价范围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7.2 预测因子与预测范围
7.2.1 预测因子应根据评价因子确定,重点选择与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关系密切的因子。
7.2.2 预测范围应覆盖 5.3 规定的评价范围,并根据受影响地表水体水文要素与水质特点合理拓展。
7.3 预测时期
水环境影响预测的时期应满足不同评价等级的评价时期要求(见表 3)。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水体自净能力最不利以及水质状况相对较差的不利时期、水环境现状补充监测时期应作为重点预测时期;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以水质状况相对较差或对评价范围内水生生物影响最大的不利时期为重点预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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