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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22.编制土壤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编制土壤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市、区两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2018年底前,各区要以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建设局、国土房产局等参与)。
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2017年底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地区代表性等因素,选择工业企业污染地块,以及受污染耕地和园地、蔬菜基地等,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负责)。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参与)。
2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转运方案提交到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治理与修复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处理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按要求公开相关信息。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要加强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七)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24.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鼓励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依托国家、省、市专业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研发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技术,工业企业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技术,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业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教育局、经信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水利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
25.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引进与应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通过全国网上交易平台等成果转化平台,推动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国际和海峡两岸科技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探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与风险控制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教育局、经信局、农业局、国土房产局等参与)。
推动环保修复产业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和PPP等方式,通过垫资修复、修复+开发+移交等商业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业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国土房产局牵头,市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局等参与)。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在同安区、翔安区建立环保科技园区、产业园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专业化水平,试点建设环境修复“医院”(市经信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八)严格环境监管执法,依法推进土壤环境保护
26.完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
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到2020年,建立我市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方面的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局参与)。
27.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机制
明确监管重点。将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农产品种植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建成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区域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重点监测土壤中的重点污染物(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国土房产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环境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范围,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负责)。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经信局等参与)。提高基层土壤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察人员配置,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土壤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市环保局负责)。国土、农业、建设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国土房产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28.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管能力建设、科技研发、治理修复等工作。各区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镇、街(场)。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支持推动土壤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理(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农业局、经信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29.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厦门证监局、厦门银监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等参与)。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厦门保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委等参与)。
30.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一网两微一平台”、“12369”、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公益诉讼有关工作(市检察院、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农业局、文广新局、粮食局等参与)。
(十)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1.明确工作职责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是本方案落实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2017年4月底前,各区政府要编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政府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每年1月底前,市环保局要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参加)。
32.强化目标考核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察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2017年起,市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区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并作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区党政领导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效能督查办等参与)。
33.严肃责任追究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各区党政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破坏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追究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规规章、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强化生产者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对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公安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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