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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发布了《厦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厦门市土地资源相对紧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地区仍存在不同类型和程度的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刻不容缓。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 号),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我市关于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率先建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而奋斗。
二、土壤环境保护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在现有的调查和监测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涉重金属、制革、铅酸蓄电池、制药、光电、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危化品仓储等重点行业企业(含已停产、搬迁及关闭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每10年1次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并对调查数据加以综合分析(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房产局、财政局、经信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全面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由市环保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重点在耕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蔬菜基地、畜禽养殖基地、重点行业企业等地布设市控点位,并按照国家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逐步完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网络,2017年底前完成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全市各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农业局、经信局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制度。在耕地、林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蔬菜基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2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变化(市环保局、国土房产局、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农业局、发改委、经信局参与)。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依托我市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齐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提升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大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底前,整合环保、国土、农业、市政园林、科技等部门现有土壤相关监测数据,依托“多规合一”、“智慧环保”系统,基本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统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实现数据信息化、动态化。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2018年底前,与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实现对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房产局、市政园林局、经信局、发改委、规划委、科技局、海洋渔业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2017年底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园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7年起,以蔬菜、水果生产基地为试点,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类别划定。划定结果作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的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房产局参与)。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区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市政园林局负责)。
5.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和园地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规划委、发改委、农业局、环保局等参与)。2017年起,对确需占用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鼓励建设项目业主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对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优先保护类耕地总面积减少的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耕地土壤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不得扩建,并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或适时引导搬迁(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
6.安全利用质量较差耕地和园地
根据土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对确定为安全利用类的耕地和园地,要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等参与)。
7.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和园地
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业局负责)。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要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市环保局、水利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等参与)。
8.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完善并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9.建立强制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本市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的工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土壤环境(含地下水)实施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第三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农业局等参与)。
10.明确风险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负责)。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须进行修复合格或规划调整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经信局、发改委、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建设局、环保局负责)。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11.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全周期管理
自2017年起,对本市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实施全周期管理。本市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进入各使用环节(储备、转让、收回以及改变用途)之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委托具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国土房产、环境保护、规划、经信、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规划委、建设局等参与)。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市环保局负责)。经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污染并需要治理修复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必须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才可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规划委、建设局等参与)。
12.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
全市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规划委、市经信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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