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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实录|生态环境部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2019-07-26 16:08来源:生态环境部微博关键词:生态环保督察全国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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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改革部署,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分两方面跟大家报告。一是实践方面,二是制度建设方面。

一,在各地的实践方面,现在全国31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已按照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印发了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改革实施方案,还有126个市级单位印发了市地级的改革实施方案,各地还制定发布了涉及到生态环境赔偿的磋商程序,调查程序、赔偿资金的管理、修复方案的监督等相关配套文件90余项。

2018年1月全面实行以来,全国共办理案件424件,这些案件中涉及到的金额是10亿元左右,已经办结20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结案的方式根据中央改革方案规定有两种,一种磋商,一种诉讼,以磋商结案的方式在206件中是186件,占结案总数的90%以上,磋商的比例要远大于诉讼。

二,赔偿制度改革的立法保障方面,目前在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今年6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也将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的实施纳入督察范围,规定对于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督察组移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索赔。

以上是法规标准方面的重点工作进展,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加强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立法方面,将继续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

二是继续加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度,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标准方面的支撑。

三是继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推动各地方加快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赔偿改革在全国落地见效。我先跟大家简要报告到这,下面我愿意和王开宇司长回答各位关心的问题,谢谢大家。

刘友宾:谢谢别司长,下面欢迎大家提问。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是监督和保障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制度措施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新《环境保护法》虽然对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政府如何依法担责没有统一标准。请问在立法层面如何保障环境责任的落实?

别涛: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谢谢您关心环保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规定,就是环境责任的归属、承担及其监督。

2014年修改,2015年生效实施的新环保法,作为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政府的环保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环保法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为了确保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的责任,除环保法之外,其他相关的环保法律特别是污染防治法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等,还有相关的党内环保法规,例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了一系列监督政府以及政府相关人员履职的制度措施,主要涉及7个方面。

一,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二,实行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进展,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

三,限期达标制度。法律规定如果地方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地方政府应组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

四,约谈制度。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五,区域限批制度。为了监督地方,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法律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六,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未能履职尽责的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未尽到责任的要依法承担责任。触犯党内法规的还要承担党内法规规定的责任。

七,最重要的关键性、创新性制度,就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是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作出的的一个系统全面的规定,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以及追责的办法都做了全面系统规定。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也是监督和保障地方政府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制度措施。

谢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送范畴

中国青年报记者:请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有哪些试点开展比较好的地区,可否举例说明?

别涛:我很高兴这位记者关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其改革。这是一项探索性的制度。说探索改革,是针对现行的损害赔偿制度。大家知道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是承担两类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人身伤害,要依法承担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财产损害,要按照规定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中央提出这个改革要求,就是要在现有人身赔偿、财产赔偿之上加大惩罚的力度,引入新的概念,就是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央改革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包括三类内容:

一,因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环境要素损害。

二,造成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损害。

三,上述环境要素、生物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害。

对生态环境损害经过鉴定评估之后,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索赔,要求责任者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这项新的责任,需要探索、需要改革,所以2016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2018年开始在全国推行这项工作。

近两年来的进展情况,我借这机会跟大家报告一下。目前取得了五个方面进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成立了此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市(区、县)印发了本地实施方案,各地已研究制定90件磋商、调查、资金等改革配套文件,另有94件正在编制。

二是以案例实践推进改革,各地办理案件424件,涉案金额近10亿元;办结20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结案186件。

三是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去年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96条已有相关规定,我们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正在制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法律。

四是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今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

五是加强业务指导,生态环境部已经制定了相关技术导则,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调查规范,土壤、地下水等技术方法,与司法部联合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目前这个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也跟大家交流一下:一是各地进展不平衡,办案数前十名的省份实践案例数量占全国总数的82%,反过来说有相当一部分省办的案子很少,需要积极推动;二是部分地方认识不到位,推进力度不足,人员、能力欠缺;三是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推动力度;二是加强统筹调度和业务指导,指导各地解决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三是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建设;四是继续开展调研和跟踪评价;五是推动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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