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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2019-08-20 14:45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印刷企业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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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4.4.2 企业厂区内任何1h挥发性有机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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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 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物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5.1.4 现有印刷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 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进口处也应设置采样孔;新建印刷企业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 施的进、出口设置采样孔。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风管集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风 管上设置采样孔。

5.1.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 次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5.1.6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 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2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采样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32 的规定执行。

5.2.2 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采样按照HJ/T 55的规定执行。

5.2.3 企业厂区内监控点的设置应符合GB 378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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