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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什么是化学消毒?
答:化学消毒是指利用化学消毒剂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消毒方法。
18、化学消毒处理技术适用处理的医疗废物有哪些?答:化学消毒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19、采用化学消毒处理技术的地区,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根据《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_T 228-2006),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与周转箱的标准、技术性能、规格等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感染性医疗废物应采用一次性塑料袋或纸箱(用于干性废物)密封收集保存。采用化学消毒处理技术的地区,医疗废物的包装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包装袋分为黄色和红色两种,黄色袋盛装感染性废物及病理性废物,适用于化学消毒处理。红色袋盛装药物性和化学性废物,不适用于化学消毒处理,收集时红色袋应单独收集。
(2)包装袋上应有医疗废物的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废物类别、警示标识等。
(3)包装袋在正常使用时应能够防止破损,并不与盛装设备材质发生化学反应。
20、化学消毒处理厂必须设冷藏库,在冷藏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是否可用作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
答:根据《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_T 228-2006),化学消毒处理厂必须设冷藏库,冷藏库的温度应在3~7℃之间,冷藏库可与暂时贮存库合并建设,冷藏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可用作暂时贮存库。
21、化学消毒处理技术的消毒效果应能达到什么要求?
答:(1)对繁殖体细菌、真菌、亲脂性/ 亲水性病毒、寄生虫和分枝杆菌的杀灭对数值≥6。
(2)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B.subtilis ATCC9372)的杀灭对数值≥4。
22、常用的化学消毒剂有哪些?
答:化学消毒可以分为干式化学消毒法和湿式化学消毒法两种,化学消毒药剂可采用石灰粉、次氯酸钠、次氯酸钙、二氧化氯等,但必须保障本标准所提出的消毒效果,确保在消毒过程中实现传染性病菌杀灭或失活。优先选用石灰粉等干式化学消毒药剂。
23、对于采用化学消毒法处理医疗废物时,化学消毒剂满足什么要求?
答:药剂供给必须保证药剂有效浓度和相应的接触反应时间,以及药剂的投加量,禁止采用超过有效期的化学消毒剂。
针对不同药剂应符合如下要求:
(1)石灰粉。所采用的石灰粉纯度宜为88%~95%,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120min,药剂投加量(石灰粉/医疗废物)应大于0.075kg/kg,反应控制的强碱性环境pH值应在11~12.5范围内。
(2)次氯酸钠。所采用的消毒剂质量浓度宜为8~10g/L有效氯,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60min,药剂投加量(次氯酸钠消毒液/医疗废物)应大于0.05 kg/kg。(3)次氯酸钙。所采用消毒剂质量浓度宜为8~10g/L有效氯,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60min,药剂投加量(次氯酸钙消毒液/医疗废物)应大于0.05 kg/kg。(4)二氧化氯。所采用消毒剂质量浓度宜为4~6g/L,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50min,药剂投加量(二氧化氯消毒液/医疗废物)应大于0.04 kg/kg。
24、采用化学消毒法处理医疗废物时,配套的废气净化装置技术参数有什么要求?
答:废气净化装置过滤器的过滤尺寸不应大于0.2μm,耐温不低于140℃。过滤器应设置进出气阀、压力表和排水阀,设计流量应与处理规模相适应,过滤效率应在99.999%以上。
25、化学消毒法处理医疗废物产生的废水应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答:根据《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_T 228-2006),化学消毒处理厂的生活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和厂区初期雨水等应收集处理后排放,并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否送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答:根据《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_T 228-200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而定,禁止再利用。
27、化学消毒处理厂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厂应建立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生产活动等的登记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1)《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记录和妥善保存;
(2)医疗废物接收登记;
(3)医疗废物进场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进行登记;
(4)清洗消毒操作登记;
(5)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6)医疗废物正常处理情况记录;
(7)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8)环境监测数据记录;
(9)生产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
(10)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记录。
28、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废水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答:根据《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要求。
2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建立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记录制度,监测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监测记录应包括的内容为:
1)记录每一批次医疗废物焚烧的种类和重量。
2)连续监测二燃室烟气二次燃烧段前后的温度。
3)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1038-2019)应对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排放的烟尘、CO、SO2、NOx、HCl实施连续自动监测,并定期辅以采样监测。HF、二噁英1次/半年。重金属及其化合物采样监测1次/月。
4)按照GB 18484规定,至少每6个月监测一次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5)对废气排放中的二噁恶英,应按(HJ1038-2019)监测管理要求,二噁英采样频次1次/半年。
6)每年至少对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中二噁恶英、重金属进行1次监测,以了解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的污染情况。7)记录医疗废物处置最终残余物情况,包括焚烧残渣与飞灰的数量、处置方式和接收单位。
30、微波消毒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哪些医疗废物?
答:根据《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2006),医疗废物微波消毒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31、什么是微波消毒处理?
答:是指利用微波杀灭病源微生物,达到无害化处理目的(通过微波振动水分子产生的热量实现对传染性病菌的灭活,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
32、采用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地区,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根据《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2006),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与周转箱的标准、技术性能、规格等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采用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地区,医疗废物的包装袋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装袋分为黄色和红色两种:黄色袋盛装感染性、病理性废物;红色袋盛装药物类和化学性废物。黄色袋适于微波消毒处理,红色袋禁止微波消毒处理。(2)包装袋上应有医疗废物的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废物类别、警示标识等。
(3)包装袋在正常使用时应能够防止破损,并不与周转箱材质发生化学反应。
33、微波消毒处理厂必须设冷藏库,在冷藏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是否可用作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
答:根据《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2006),微波消毒处理厂必须设冷库,冷藏库的温度要求3~7℃,冷藏库可与暂时贮存库合并建设,冷藏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可用作暂时贮存库。
34、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消毒效果应能达到什么要求?
答:(1)对繁殖体细菌、真菌、亲脂性/亲水性病毒、寄生虫和分枝杆菌的杀灭对数值≥6。
(2)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B.subtilis ATCC9372)的杀灭对数值≥4。35、采用微波消毒法处理医疗废物时,配套的废气净化装置技术参数有什么要求?答:废气净化装置过滤器的过滤尺寸不应大于0.2μm,耐温不低于140℃。过滤器应设置进出气阀、压力表和排水阀,设计流量应与处理规模相适应,过滤效率应在99.999%以上。
36、微波消毒法处理医疗废物产生的废水应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答:微波消毒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和厂区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后排放,并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7、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否送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答: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而定,禁止再利用。38、微波消毒处理厂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厂应建立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微波消毒生产活动等的登记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1)《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记录和妥善保存;
(2)医疗废物接收登记;
(3)医疗废物进场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进行登记;
(4)清洗消毒操作登记;
(5)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6)医疗废物正常处理情况记录;
(7)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8)环境监测数据记录;
(9)生产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
(10)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记录。
39、医疗废物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除尘是否可采用静电除尘器?
答:根据《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8-2003),焚烧炉应具有完整的烟气净化装置。烟气净化装置应包括酸性气体去除装置、除尘装置及二噁英控制装置,并具有防腐蚀措施。除尘装置应优先选择布袋除尘器;如果选择湿式除尘装置,必须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
40、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8-2003)以及《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 18773-2008),焚烧炉技术性能要求如下:
(1)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为:焚烧炉温度≥850℃,烟气停留时间≥2s,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5%。
(2)焚烧炉主燃烧室炉膛容积热负荷和断面热负荷的选择应满足废物在1000Kcal/h 低位热值时,炉膛中心温度不低于750℃的要求。炉膛尺寸的选择应保证医疗废物在炉膛内足够的停留时间,确保废物充分燃尽。
(3)医疗废物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烟气)。
(4)医疗废物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5)炉体表面温度不得高于50℃。(6)焚烧炉排气筒高度应该按照GB18484 的规定执行。(7)噪声限值≤85dB(A)(8)残留物含菌量:无。(9)燃烧效率:≥99.9%。(10)焚烧去除率:≥99.99%。
41、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适用处理哪些医疗废物?
答:根据《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 T 276-2006),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高温蒸汽处理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适用于处理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医疗废物,不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或灭菌。对于不适宜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应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42、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用到的蒸汽有什么要求?
答:本标准规定高温蒸汽为温度不低于100℃的水蒸气。
43、什么是高温蒸汽处理?
答:指利用高温蒸汽对医疗废物中所含的病原微生物进行灭活的湿热处理过程。
44、医疗废物蒸汽处理工艺,杀菌室内温度、压力、处理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医疗废物蒸汽处理过程要求在杀菌室内处理温度不低于134℃、压力不小于220KPa(表压)的条件下进行,相应处理时间不应少于45min。
45、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配套废气处理单元处理效果有什么要求?
答:废气处理单元必须能够有效去除微生物、挥发性有机物(VOC)、重金属等污染物,并能够消除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异味。
废气处理单元应能保证微生物、挥发性有机物(VOC)等污染物的去除率在99.999%以上。废气处理单元一般宜设尾气高效过滤、吸附装置等,依据具体情况可考虑增设VOC化学氧化装置和在高效过滤装置上游增设中效或低效过滤装置等。
可考虑采用药剂去除蒸汽处理过程中的异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脱臭装置。
尾气高效过滤装置应采用疏水性介孔材料,能够满足一定的耐温要求,过滤孔径不得大于0.2μm;过滤装置一般应设进出气阀、压力仪表和排水阀,设计流量应与处理规模相适应,过滤效率应在99.999%以上。
46、高温蒸汽处理产生的废液(主要为处理设备产生的冷凝液、医疗废物的渗滤液以及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冷凝液)采用加热方式消毒时的技术指标有什么要求?
答:废液处理单元可采用加热处理方式对废液进行消毒,消毒温度不宜低于125℃,相应消毒时间不宜少于30min。
47、高温蒸汽消毒处理厂区产生的废水,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答:厂区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作业区初期雨水以及经过消毒处理后的废液等应按医疗机构产生污水处理,并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厂区生活污水及其他非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48、高温蒸汽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可否送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答:医疗废物经过高温蒸汽处理和破碎设备破碎毁形,并且处理效果满足本标准要求后,可作为一般的生活垃圾进行最终处置,具体处置方式应依据当地生活垃圾所采取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式而定,同时应与当地垃圾处理规划或环境卫生规划统筹考虑,严禁回收利用。如对处理后的医疗废物进行卫生填埋处置,当地的卫生填埋场宜划出专区用于医疗废物填埋。医疗废物填埋后其表面应铺有一层生活垃圾或其他覆盖材料,铺设厚度不宜少于125cm,尽可能避免人与填埋的医疗废物直接接触。
49、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处理厂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应建立处理设备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登记制度,并保存记录5年。
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1)《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2)医疗废物接受登记,包括进场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进行记录;
(3)高温蒸汽处理设备运行参数记录,具体可包括: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号、日期、废物类别、预真空度、进入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时间、处理时间、排出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时间、处理温度、压力、干燥时间、操作员等;
(4)经蒸汽处理后的医疗废物排放管理记录,具体应包括排放地点、排放日期、排放量、操作人员等内容;
(5)清洗消毒操作记录;
(6)生产设备、设施维修记录;
(7)生产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
(8)处理效果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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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12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印发,西安市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应对,联防联控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西安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法和要求,保证紧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得到有效收集与处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各省(区、市)推荐“无废城市”候选城市,并会同相关部门筛选确定了“11+5”试点城市和地区。我们现在就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过程中,如何推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城市绿色发展转型,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等问题交流工作经验,探索工作模式。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产生于医疗全过程,包括受到污染的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化验室和实验室废弃物、化学废弃物、药物废弃物和细胞毒类废弃物等,种类繁多。目前,我国《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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