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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废管理重要性
企业固废管理水平体现一个企业的环境合规水准,并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2021年,固废专项执法活动加频,有的地区还开展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内的多部门联合拉网式执法行动。因固废管理引发的问题,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企业负责人和单位将面临双罚的环境刑事风险,属于一类高风险。固废管理不合规,尤其是危险废物的违规处置,常常导致严重的土壤污染;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管,也常常是企业环境合规管理的薄弱环节。
二、固废管理常见问题
危废类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产生,往往是企业不注重危险废物的合规处置,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甚至是个人处置,一旦出事,牵涉主体众多。
(一)固废管理常见风险
固废管理方面,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包括:
1.产废单位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登记一般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
2.一般固体工业废物露天存放,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三防”措施;
3.危废贮存仓库管理不规范,未规范设置标志标识,仓内危废未分类存放;
4.一般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不规范。
上述问题常见于一般执法检查,除此之外,从末端污染溯源查处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2020年12月28日,平湖生态环境分局发现新仓一家经营染料公司的固体废物,该家公司委托给没有处置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导致了固废乱堆乱放的结果。还有很多类似的固废不当处置案件,大部分是为了贪图便宜、省事,将固废处置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公司或者个人。这些违法处置固废的行为将面临所需处置费用的1-3倍之行政处罚风险。
(二)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刑事风险
在非法处罚危险废物典型案例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非法处置,以及产废单位在明知处置单位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交由处置的情形最为常见。按照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此类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应按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污染环境罪最高刑罚可达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危险废物层层转包、非法处置,或者明知处置方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仍放任委托处置的行为,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15年,董某等19人污染环境案中,2015年2月,董某将应由某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刘某处置。后刘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租用李某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2015年2至5月,董某雇佣石某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同时,从2015年3月起,高某等明知娄某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某处置。娄某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张某等人处置。张某、段某等人又联系李某,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
2015年5月16、17日,石某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同月18日上午,张某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非法排放废碱液,娄某等人非法排放废盐酸,均对李强硫化氢中毒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判决董某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1]本案涉及犯罪人员较多,性质恶劣,也体现了产废单位不负责任的危废管理,最终导致生态损害和人员伤亡的悲剧。
三、企业如何有效防止固废管理风险
固废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环境刑事案件的多发领域。对于产废单位,固废管理包括分类管理、规范化贮存管理、转移运输、处理处置或者利用的污染监控。这里提醒三大要点:
1. 分类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对此提醒三个小点。一是废物性质源头分类,对于不能直接确定危险特性的工业废物,是否危险废物主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环评文件评价结果来确定,无法确定时,在通过危险废物鉴别之前首先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而不是按照一般废物管理。二是危险废物专门收集、贮存,不能混合收集存放。三是不同性质的危险废物实行分区分类存放。
2. 严格转移手续。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以及危险废物出厂转移时,都需要向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这里提醒三小点。一是严格危险废物出厂转移手续,即使是同一集团内的两家兄弟企业,就应当办理转移计划备案和转移联单手续;二是严格内部转移记录,应当从产废源头开始记录,对厂内部门之间的废物转移进行记录,部分企业仅对废物库出库信息进行记录,未记录车间等产废环节的产生和转移信息,导致产废环节无法追溯,难以通过转移证明危废全过程管理合规;三是严格责任人制度,对转移过程各环节责任人严格签字制度,部分企业内部台账的不同部门、不同时间的签字笔迹雷同,导致台账记录的真实性被怀疑,难以作为合规证明。
3. 严格去向核实。固废法要求产废单位核实废物受托方能力。这里提醒三小点。一是不论危险废物或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都需要核实受托方能力;二是受托方包括全过程受托方,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既包括第一手回收或者收集单位,还包括回收或收集单位委托的运输、处理、处置、利用单位的能力;三是需要有核实记录、受托方证书、回执等证明,没有核实证明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存在无证经营、违法处理处置等违法行为,产废单位存在被认定为明知他人无资质而委托处置从而被认定共同犯罪的风险。
注释
[1] 非法处置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被判最高7年有期徒刑_法治_中国环境 (cenew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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