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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企业权益救济的重要影响(一)

2023-07-03 08:40来源:EEHS作者:张秀秀关键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废标识环境合规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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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3年7月1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即将生效。该部门规章的施行,对企业权益救济将产生何等影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其实施将带来的影响,离不开对《行政处罚法》实施近况的观察与分析。2021年7月15日,《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的施行,对包括生态环境领域在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之法律适用产生很大影响。从《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效力来说,前者是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法律,后者是生态环境部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属于下位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实施,对各领域行政执法产生较大影响,极大提升了企业权益成功救济的可能性。随着政务信息公开的推广,各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基本都能从网上获取。梳理过去两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归纳总结不予处罚和从宽处罚的情形,可以提振企业积极寻求权益救济的信心,从而推动生态环境依法行政,改善企业营商环境。

一、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于企业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的案例中,最常见、适用法律依据最频繁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同时结合地方的生态环境裁量基准或免罚清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延续该条款规定,并将“危害后果”具体表述为“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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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

通过法律检索近两年490个行政处罚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企业作出“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非常广泛,既涉及危废标识、贮存规范类、环境台账等环境管理类,也涉及环评手续、排污管理等资质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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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中,大部门不予处罚的前提,主要是基于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加上企业及时改正。2023年7月1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施行后,生态环境领域对于不予处罚的判断依据更加明确,为企业自纠自查和免予行政处罚提供了空间。当然,对案涉企业进行相关教育也是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企业环境合规启示

在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强化企业环境合规管理,增强环境风险预防能力。常见不予处罚的情形,多见于首次查到不规范的标识类、台账登记类环境管理行为。这类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产生环境危害后果,但是从环境风险预防的角度,如不规范管理,会增加厂区环保安全风险,甚至对厂区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有效化解环境法律风险的角度,归根结底,企业应当梳理和全面识别环境管理薄弱事项,有针对性地提升环境合规管理水平。

当企业面临企业监管事项,应当积极、及时排查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反馈。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企业在环境管理水平上存在差异,地方执法对于环境管理类的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存在一定合理的裁量空间,实践中容错机制可能存在差异。有的地方专门出台推行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有的地方出台企业容错机制实施意见等,这些政策为企业寻求合规整改免予行政处罚提供了机会。

当前,有温度的生态环境执法倾向于在首次检查时,予以企业当场整改的机会,企业应当端正态度,经现场检查指出后能立即改正的第一时间改正;需要时间改正的,积极、及时整改并尽快反馈给当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避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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