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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在全国率先制定危险废物跨省联合执法机制和省级督办机制,分别与江苏省、河南省签订行政边界地区执法联动协议;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8件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对东营、烟台、济宁、临沂、德州、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一、临沂市张某等人涉嫌跨行政区域非法倾倒废矿物油案
2021年4月22日,临沂市平邑县某高速收费处发现有疑似危废运输车辆进入平邑县境内,车上装有近百个化工桶。该车辆在进入平邑境内后,将桶倾倒在一废弃院落处。倾倒现场共有废桶98个,约20吨,内存不明液体,黑色有异味,疑似废矿物油,地面有少量泄露。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接到上述线索后立即与平邑县公安局联系报案,平邑县公安局到达现场后将涉案车辆及司机控制。经查,孙某从事运输工作,在网上平台接到信息,需要将“货物”转运至该镇,因到达后无人接收,便与发布信息人交流后找到委托人张某,张某要求其卸载至废弃院落。经查,委托人张某2021年因私自建设小炼油作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查处,小炼油作坊被清理取缔,委托运输的废矿物油无处接收。目前,该处倾倒的废矿物油由当地政府委托妥善处置,现场已恢复原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平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涉案人员张某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二、聊城市孙某等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造成遗撒泄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2021年7月2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一闲置厂区内暂存有大量桶装黑色粘稠物品,并有部分遗撒泄露。经调查,孙某和孟某韵租赁曹某振的厂房后,在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江苏、湖北收集危险废物作为原料准备生产烧火油。阳谷县分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勘察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处置;委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单位对桶内物质、泄露废物及沾染废物的土壤进行鉴定,现场采集的样品中丙烯腈、石油溶剂、苯和甲苯分别超过相应的标准限值,具有危险特性,根据标准判定为危险废物。共转运处置危险废物227.12吨,现场遗撒及受污染的土壤13.98吨,总计241.1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已查明危险废物来源于湖北锦州市新景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文河纤维有限公司等企业;公安机关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0余名,共涉及山东、江苏、湖北和河北四个省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济宁市李某乙等人涉嫌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犯罪案
2021年4月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接北宿镇政府反映,该镇一院落内倾倒有不明固体废物。邹城市分局立即启动联勤联动机制,会同邹城市公安局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伙同崔某联系江苏籍张某从浙江和上海等地将固体废物(部分为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至山东省境内中转后倾倒。2020年9月,李某甲派人将其中1车危险废物倾倒于临沂市平邑县境内,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李某甲被刑事处理,倾倒的危险废物已由生态环境部门妥善处置。2021年3月,李某乙伙同孔某等人将3车危险废物倾倒于济宁市本次案发地。经检测,倾倒现场遗留废液pH值小于2,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周边土壤中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的含量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管制值。为尽快清除污染源,邹城市政府启动了应急资金妥善处置危险废物10余吨和受污染的土壤800余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邹城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7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邹城市人民法院2021年11月8日一审对李某乙等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公益诉讼7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现场处置费用282.5万元。
四、德州市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1年1月,一名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德州市临邑县王某在其水产养殖院内填埋不明废物”。根据线索,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公安局、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及涉案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调查,并在第一时间与危废转出地(江苏、甘肃)取得联系,三地各部门相互协同办案,顺利摸清整条非法利益链,将产废单位和非法倾倒危废的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经查,嫌疑人王某在临邑县从事水产养殖工作并将院落租赁给单某存放货物。2020年5月,单某将约30吨黑色活性炭和约10吨白色粉末堆放在院内,2020年7月,王某将黑色活性炭和白色粉末在院内进行填埋。经溯源,王某养殖场院内填埋的废活性炭来源于江苏某化工企业,白色粉末为废苯甲酸,来源于甘肃某生物科技企业。经检测,王某养殖场内填埋的黑色和白色固体废物甲苯浸出浓度超规定限值,均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共约40吨。生态环境部门将被填埋的危险废物和污染土壤共200余吨应急清运至危废处置单位妥善贮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五、济宁市梁山县拓金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废旧电路板案
2020年11月4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来访举报,梁山县杨营村西1.1公里321省道旁梁山县拓金资源有限公司环保炉夜间焚烧工业线路板。根据群众提供线索,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连夜查处了梁山县拓金资源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回收废旧电路板,用熔化炉焚烧回收铜锭,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5-49),该公司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经查,收集的废电路板已处置28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刑拘9人,并移送检察院起诉。
六、德州市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1年6月9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北侧空地无植被生长,与周边形成鲜明对比,疑似填埋固体废物。经现场检查并组织铲车现场挖掘,在地表下方约5厘米处,发现有黑褐色不明黏性物质,伴有刺鼻性气味。黑褐色不明黏性物质厚度约为30厘米,面积约为400平方米。挖掘过程中,在地下50厘米处发现一根直径12.5厘米的管道,一端露出地面,另一端埋入地下,管道内残存有部分污水。经调查,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利用暗管向厂区北侧空地排放提取车间萃取工段产生的废水经自制蒸馏装置蒸馏后的液态残余物,向该处空地倾倒提取车间萃取工段产生的废水经自制蒸馏装置蒸馏后的固态残余物。经鉴别,该企业非法排放、倾倒的污染物,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4农药废物类别中的“其它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不包括赤霉酸发酵滤渣)”,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HW263-008-0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3人,并移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七、东营市河口区一废弃院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致人死亡案
2021年4月4日5时30分,东营市河口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在河口区六合街道附近发现一辆半挂牵引罐车,疑似外地车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同时,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相关信息,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领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对危险废物倾倒情况进行应急处置,配合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经查,2019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非法生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等人租用青州某公司部分厂房、车间和设备,从上海试四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华原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化工企业购买醇类副产品,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非法生产,通过加温、分馏工业废液的方式生产甲醇、乙醇并对外销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液”存储在厂区储存罐内,之后进行外运非法处置。2021年4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企业危废处理联系人)联系孟某(车主兼驾驶员)的危化品运输车到该企业装运“废液”30.71吨,经宋某(危废处理联系人)介绍,由东营市河口区尚某(倾倒点联系人)带至河口区一废弃院内实施非法倾倒,在倾倒过程中导致孟某(车主兼驾驶员)、李某(车辆押运员)中毒死亡。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第一时间通过GPS轨迹等技术手段,对倾倒物来源进行摸排,追踪溯源,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涉事公司内有反应釜、精馏塔、原料罐、成品罐等装置,具备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最后一次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日。4月5日,第三方机构到该公司,现场了解生产流程,对原料及成品取样,进一步锁定证据,展开调查。根据案件相关线索,生态环境部门派出多路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到上海等多地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检察院已提起公诉。
八、烟台市王某、于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1年9月16日,烟台市生态环境招远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招远市某村南1公里左右山上倾倒有异味液体。经调查,系栖霞人王某、于某某、吴某某、隋某等4人使用罐车将栖霞市通达选矿药剂公司两个储存罐内黄原酸盐溶液拉运至该处土坑进行倾倒,土坑未进行防渗处理,倾倒总重量超过100吨。黄原酸盐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HW900-999-49)。经计算,现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00吨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烟台市生态环境招远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抓捕嫌疑人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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