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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方式
交通污染监测站为市级事权。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辖区交通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并实施监测,将有关建设要求报请当地政府,由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交通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工作。
4.点位布设要求
交通点分为公路点、机场点、铁路货场点三类,针对各类站点监测对象的污染排放、地理环境和管理需求分别进行点位布设。其中公路点、铁路货场点每市设置各不少于 1 个,所有承担民用航班的机场均须设立机场点。
(1)公路点
公路点监测的污染源为流动污染源,重点布设省会城市、重点区域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国家高速公路沿线。在点位设置时,应考虑交通流的运行状态和时间上的不均衡性、气象条件、路旁建筑物形态和布局对污染扩散的影响。监测站点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大小、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
(2)机场点
机场点须设置于机场管理区内,且尽量靠近跑道的下风向。
(3)铁路货场点
铁路货场点监测的污染源为货场内装载车辆产生的流动污染源,点位设置在主要铁路货运中转枢纽、公转铁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货场等。监测站点选址应综合考虑货场形态、装载区域位置、装载频次等因素。
5.建设要求
站房建设、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附录 A、《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 号)、《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函〔2019〕785 号)、《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四)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1.建设范围
11 个城市应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 VOCs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常规六项(NOx、CO、O3、SO2、PM10、PM2.5);涉及 VOCs 的园区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至少包含 57 种 PAMS物质)。
选测项目: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TO15)等。
3.建设方式
工业园区监测点位为市级事权。各市生态环境局将有关建设要求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并组织做好辖区内所确定工业园区的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园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监测站点建设、监测、运维管理等工作。
4.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基于园区的源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设置园区站(园区内,可设置于区内重点企业厂界)、边界站(园区边界)和周边站(园区主导风向下风向有代表性的人口集中区)等三类代表性自动监测站。在点位布设时,根据园区类型、区域面积、污染特征、气象因素等条件,在重点工业园区的上下风向和(或)中心区域开展空 气质 量监 测。10km2以下 每个 工业 园区 设置 2 个站 点、10-100km2 每个工业园区设置 3 个站点、超过 100km2 工业园区可增加设置站点。
5.建设要求
站房建设、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附录 A、《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函〔2019〕785 号)、《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固定污染源监测,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对生产一氯二氟甲烷(HCFC-22)的企业,要在其周边开展三氟甲烷(HFC-23)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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