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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噪声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生活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噪声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噪声法》
《噪声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分类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是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法律保障。《噪声法》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噪声法》在以下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对象,扩大法律适用范围。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纳入噪声污染的范畴;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将工业噪声的范围从工业设备扩大到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纳入到交通运输噪声防治对象中;将噪声污染防治范围由城市拓宽到涵盖农村地区。
(二)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要求声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编制、实施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加强源头防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开;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应当在相关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新增工业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相关规划防控要求,新增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从源头防治噪声污染。
(四)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一是对工业噪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增加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监管要求。二是对建筑施工噪声,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的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并实施噪声自动监测。三是对交通运输噪声,加严新、改、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交通项目的达标控制要求;增加交通项目运营、养护机构对车辆、线路等和减振降噪设施的维护要求;增加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起降航空器的噪声管理和监测要求;增加针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交通运输噪声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四是对社会生活噪声,要求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要求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住房受到的噪声影响、采取的防治措施等信息;规定居民楼内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
(五)着眼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新增自治管理规定,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
(六)着眼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明确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或者处罚形式,完善噪声污染处罚机制,增强基层执法可操作性;对造成严重噪声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增设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的强制措施;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增加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规定。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噪声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仔细研读《噪声法》条文,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立法基本原则和理念,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准确理解和把握《噪声法》的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
二、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普及《噪声法》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噪声法》的要求,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主动向地方立法机关汇报,主动与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对接,主动与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单位沟通,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噪声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噪声法》的认识,增强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公众等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噪声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
三、完善配套,保障《噪声法》有效实施
我部将依据《噪声法》,组织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相关法律要求得到贯彻实施;抓紧制修订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及时总结《噪声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执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保障《噪声法》落地见效。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根据《噪声法》要求,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地方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按实际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四、强化执法,全面贯彻落实《噪声法》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各相关单位执法能力建设,主动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共同推动《噪声法》的有效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真正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噪声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防治噪声污染,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部
2022年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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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2022年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噪声法》
近日,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2021年9月7日下午,中国法学会以视频方式组织召开《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专家研讨会暨2021年第29期(总第230期)立法专家咨询会。会议由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同志主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林丹、正高级工程师魏新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副主任刘海涛,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二级巡视员王炜,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级巡视员李仕春,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李慎秋处长、贺佐琪主任科员等实务部门同志出席会议。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噪声法》)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已于8月21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至9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近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
北极星监测网获悉,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
2020年高考临近,全国不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夜间禁止各类施工扰民,让广大考生静心备考,其中,北京市等一些地方还向社会公开了举报电话。其实,近一段时间以来,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公众噪声污染举报甚至超过了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今年5月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颁布施行至今已二十余年,已难以满足当前人民群众对良好声环境的更高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现实需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按照立法规划要求,环资委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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