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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和《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0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委会)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开展工作。省专委会由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专家组成。省专委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根据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培训等指导工作。
(二)依据《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对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平台上公开的属于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三)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省专委会每年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第三条省专委会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或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省生态环境厅遴选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 任。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省生态环境厅予以解聘。
(三)专家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省专委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报省生态环境厅,退出省专委会。
(四)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专家委员。
第四条专家委员在开展省专委会承担的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五条省专委会秘书处设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由其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在省专委会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省专委会、省生态环境厅、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二)针对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开展形式审查。
(三)协助省专委会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抽查复核、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省生态环境厅组建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专家库由环境、石化、化工、冶金、材料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相关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省专委会组织的工作,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可通过专家委员推荐、单位推荐或自主申请,征得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并经省专委会遴选后加入专家库。省专委会动态开展专家入库申请与遴选工作,每三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入库申请与遴选工作。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省专委会予以清退出专家库。
(三)专家因故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库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经省专委会同意后,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参加省专委会组织的鉴别报告异议评估、鉴别单位评价和鉴别报告复核、为省专委会提供咨询等。专家库专家在开展省专委会委托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开展工作,独立、客观提出意见,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对异议评估相关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透露评估信息或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五)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接受省专委会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进行评估的工作。
二、评估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估和报告复核(详见附图)。
三、形式审查
省专委会收到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申请及(包括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后,由省专委会秘书处开展形式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省专委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不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将审查意见反馈异议提出方。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开展技术评估。形式审查期间,被异议方可根据异议情况向省专委会提供异议相关说明材料,作为形式审查的支撑材料。以下情形不属于省专委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
(一)不属于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申请。
(二)对省专委会异议评估意见的异议评估申请。
(三)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异议评估申请。
(四)其他不属于省专委会评估工作范围的异议评估申请。
形式审查应在异议评估申请提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的评估申请均从第10个工作日起计)。
四、技术评估
(一)技术评估分为初步评估和省专委会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评估两个阶段。根据异议内容,鉴别对象错误、鉴别采样不规范等不需要初步评估的,可直接开展审议会评估。需要初步评估的,由省专委会确定初步评估方式。
(二)初步评估包括专家会议评估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
需要开展专家会议评估的,由省专委会根据异议和鉴别报告内容,结合专业需求,原则上选取5名专家(至少有1名专家委员,其余从专家库中选择)组成专家组,开展专家会议评估,形成专家会议评估意见。
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检测)评估的,由省专委会告知鉴别委托方开展补充调查(检测);如确有必要,省专委会可以组织开展补充调查(检测)。根据补充调查(检测)结果,形成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
(三)初步评估意见[包括专家会议评估意见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需经审议会评估。审议会原则上由3名专家委员组成,重大或特殊项目可由5名专家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议会对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可以直接作出判断的,出具该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的省级评估意见。
对于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无法直接判断的,省专委会向鉴别委托方反馈。修改完善后的鉴别报告应再次提交省专委会进行评估。
五、报告复核
异议评估意见反馈给鉴别委托方和异议提出方后,鉴别委托方应将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经秘书处复核无误后向全社会公开,同时报告鉴别委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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