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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2022年4月至9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了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聚焦打击重点,密切协作、行动迅速,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6起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这6起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是:
案例1
吕梁市文水县曹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根据掌握的线索,经执法人员昼夜蹲守,2022年5月21日凌晨,现场查获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运输车辆伙同文水县曹某某正在倾倒疑似危险废物。经查,冀D***运输车辆车主李某某通过“货车帮”平台接单,于5月20日21时许将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某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渣运至文水县,由事先联系好的曹某某带路,运至文水县凤城镇南街村狗狼沟实施非法倾倒。现场查获非法倾倒疑似危险废物约32.1吨、装载机一辆。文水分局依法对运输车辆和装载机(参与废渣处置)实施扣押,同时委托山西龙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倾倒的物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膏状物为焦炉煤气脱硫过程中产生的脱硫膏及脱硫废液的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11。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曹某某非法倾倒工业废渣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文水县公安局于6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现正在对曹某某进行网上追逃。
启示意义:本案网上网下勾连犯罪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通过微信群、货运帮、货拉拉等网络平台,寻找司机物流配送,勾结当地人员对危险废物实施倾倒、填埋等违法犯罪活动,属典型的网络社群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及时发现和掌握线索,采取昼夜蹲守的工作方式,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2
运城市闫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初,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运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举报,反映近日有人多次向城东污水处理厂周边下水管网倾倒工业废水,造成城东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瘫痪,严重影响运城市水生态环境安全。运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调查专案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通过地毯式排查,执法人员发现城东污水处理厂附近下水管网内有刺鼻气味,厂西150米处发现面积约50×60公分的疑似倾倒工业废水痕迹,且散发刺鼻气味。随后,执法人员采取昼夜蹲守的方式,于2月22日晚现场查获闫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M***的运输车辆在城东污水处理厂西侧非法倾倒工业废液。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运城市交警支队依法将该车辆进行查扣,并委托河东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槽罐内的工业废液进行采样鉴定,经鉴定,槽罐内的工业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4,废物代码900-000-34)。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运城市公安局。运城市公安局于2022年3月2日成立“2.25”污染环境案专案组,通过对闫某某等人的进一步审理,又牵扯出另外4名涉案人员。据闫某某等人交代,该团伙近2年内共向城北工业园管网和城东污水处理厂管网倾倒危险废物1000余吨。现该案移送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流动性、时间性(大多数是凌晨作业)。通过相关单位举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雷霆出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方,有效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水平。
案例3
晋中市榆次区刘某某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1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在排查中发现,晋中市榆次区使赵社服中心西荣村有一处废油桶、油漆桶收购加工作坊, 随即交给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次分局进行处理。经查,该作坊当事人刘某某利用西荣村1-92户院落周边1000余平方米的空地,长期从事非法收购、拆解废油桶、油漆桶。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在加工过程中将疑似含危险废物的物质倾倒于加工点东南侧渗坑内。经鉴定,渗坑内不明物质属危险废物,危废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000-08;现场堆放的800个废油桶(规格为200L)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HW49(其他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
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刘某某非法收购、加工废油桶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次分局于2022年3月1日将该案移送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于5月11日正式立案。目前该案件已侦查完毕,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即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启示意义: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次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时,注重加大对偏远地区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震慑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4
忻州市保德县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液、废渣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7月26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反馈7月份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采测分离初步监测结果:忻州市保德县朱家川河花园子断面氟化物超标(21.7mg/ L)。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立即对朱家川河道进行取样化验,同时,上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由保德县政府牵头,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门参与的专项工作组,在朱家川河断面及上游10公里范围内展开排查。经查,保德县某公司存在向河道非法排放生产废液、废渣的行为。通过调取监控显示,该公司于7月19日至21日、26日至28日先后6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倾倒在河道内,造成河道水体氟化物严重超标。
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目前,公安机关已对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断面水质各项指标均已达标。
启示意义:本案为随意倾倒危险废液废渣破坏水环境的刑事案件。危险废液具有腐蚀性、毒性、强酸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周边水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安全。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第一时间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锁定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5
吕梁市交城县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5日16时,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公司项目预留空地西侧低凹处积存有大量颜色较深的不明液体,现场散发出刺鼻性气味。执法人员通过“智能监控平台”沿线视频监控发现,不明液体系该公司倾倒。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10月停产,为处理累积的生产废水,该公司董事长牛某某组织工作人员张某某、侯某某擅自将其倾倒于项目预留空地西侧低凹处。经鉴定,倾倒的生产废水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规定的具有苯酚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交城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交城县公安局,同时抄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目前,该案已由交城县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对董事长牛某某和工作人员张某某、侯某某3人予以逮捕,现已移交至检察机关,准备提起公诉。
启示意义:针对巡查发现的不明液体,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利用“智能监控平台”精准溯源,依法依规收集关键证据;通过专业机构鉴定,确定污染物属性,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供了便利条件。
案例6
吕梁市交口县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4日16时,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回龙执法分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交口县某公司矸石堆场内存放大量装有不明物质的蓝色桶和生锈铁桶,部分液体已渗漏在矸石堆场内,散发出刺激气味。现场发现,该公司矸石堆场内黑色液态不明物质共计41桶,总重9.50吨;红色液态不明物质共计11桶,总重2.26吨;红褐色泥状不明物质共计12桶,总重1.60吨,三种物质共计13.36吨。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委托山西省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不明液体开展采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桶内不明液体均为危险废物,且至少具有浸出毒性,建议归为HW06废油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物代码900-000-06。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非法倾倒不明液体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于2022年6月11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交口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目前,交口分局已将涉案的13.36吨危险废物转移至有资质公司安全处置,公安部门正在对案件进一步侦查。
启示意义:本案危险废物倾倒数量较大、特性复杂,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参与对倾倒危险废物特性、倾倒数量认定,为后续立案调查提供技术支撑;交口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难点进行会商,明确办案思路,确保案件办理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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