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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邢台市隆尧县正祥牧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7年以来以蚯蚓养殖名义,与邢台市污水处理厂等19家企业签订处置合同,非法接收污泥8.8万余吨。
责任单位:邢台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污泥得到妥善处置,土地恢复原貌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妥善处置堆存污泥,根据监测调查评估结果,完成地貌恢复。
(二)加强污泥处置管理,2022年10月底前邢台市完成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全面排查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消除环境隐患。
(三)邢台市制定措施、建立机制,全面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加快解决污泥出路问题。
五十二、唐山市古冶区沃农有机肥厂擅自变更生产原料,2018年以来违规接收唐山城市排水公司多家污水处理厂污泥15.6万吨,部分用于生产有机肥或营养土,超过5万吨污泥去向不明。
责任单位: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目标:规范污泥处理处置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追踪调查5万吨污泥去向。
(二)2022年10月底前,唐山市制定举一反三方案,全面排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清单台账,发现的问题12月底前整改到位,严防反弹。
(三)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统筹推进城镇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配套满足需求的污泥处置设施,强化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链条监管,确保城镇污泥合法规范处理处置。
五十三、辛集市11个皮革企业污泥暂存场存放污泥约127万立方米,其中七联污泥暂存场围挡不严,雨水聚集形成黑色污水湖,异味刺鼻,经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594毫克/升、254毫克/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29倍、253倍。
责任单位:辛集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完成历史遗留污泥暂存场整治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对11个皮革企业污泥暂存场进行全面排查,逐一制定方案,加快推动实施。辛集市马庄村污泥暂存场场地修复项目,已于2021年9月完成;锚营污泥暂存场污泥治理项目,2023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效果评估及验收;白龙邱、白龙邱南等历史遗留污泥暂存场整治项目,2023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效果评估及验收;一间房、锚营北、市政、试炮营、东柳科、七联、七联南等7个污泥暂存场,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效果评估及验收。
(二)开展污泥暂存场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污水渗漏等类似情况发生。
五十四、“十三五”期间全省应实施24个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项目,实际完成10个;126座垃圾填埋场积存近百万吨渗滤液,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完成“十三五”垃圾填埋场封场任务,妥善处置积存渗滤液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加快推进填埋场封场,将未完成《河北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封场任务的14座垃圾填埋场分解到各地,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期限和工作要求,定期督办,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封场任务。
(二)组织对126座填埋场积存渗滤液进行排查,采取增加临时渗滤液处理设施等措施,对积存渗滤液进行处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消除外溢风险。
(三)建立全省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五十五、秦皇岛市昌黎县垃圾填埋场2021年6月至9月发生6次渗滤液外溢事件,约35吨渗滤液直排外环境;2020年7月至今3.6万吨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渗滤液,违规转运至昌黎县贾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责任单位:秦皇岛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消除渗滤液外溢隐患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停止向贾河污水处理厂运送渗滤液与污水混合物,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管理。
(二)对原有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尽快恢复处理能力,确保正常运行;增设渗滤液移动式应急处理设施,对现存和新产生的渗滤液进行应急处理。
(三)昌黎县建立完善制度,规范渗滤液转运和处置,加大日常巡检力度,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十六、邯郸市垃圾填埋场内约14万吨渗滤液积存。
责任单位:邯郸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妥善处置积存渗滤液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采用DTRO生化应急处理+全量化处理模式对积存渗滤液进行处理,达到1100吨/日处理规模,加快治理进度,彻底解决14万吨渗滤液积存问题。
(二)采用HDPE膜悬浮盖技术,实现垃圾填埋场雨污分流,从源头减少雨污混合液的产生量。
(三)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渗滤液治理符合规范要求。
五十七、唐山市丰润区垃圾填埋场已经封场,渗滤液积存2.9万吨,督察进驻前才开始建设应急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按期完成积存渗滤液处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任务
整改时限:2022年10月
整改措施:
(一)购置应急处理设施,对垃圾填埋场积存的2.9万吨渗滤液进行处理。
(二)积极推进封场工程进度,补齐渗滤液收集、处置和应急处理设施,按期完成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任务。
(三)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压实属地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十八、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不完善,随意倾倒现象普遍,非正规垃圾堆存点整而未绝。石家庄市深泽县西小封村在村东土坑内堆存、焚烧生活垃圾,严重影响村民生活;正定县北楼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面积达560亩,积存大量生活和建筑垃圾。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石家庄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彻底清理堆存垃圾
整改时限:2023年6月
整改措施:
(一)对堆存垃圾进行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到位。
(二)2022年10月底前,制定方案,开展全省农村地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回头看”,发现的问题2023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巩固“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十九、一些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处置问题突出。沧州市华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车间电镀液桶随意摆放,地面油渍遍布,存储罐未设置围堰。
责任单位:沧州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消除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清理华创公司生产车间电镀液桶,并按要求入库;对地面油渍进行清理;对院内两个储存罐加装围堰。健全完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二)2022年9月底前,沧州市制定方案,开展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发现的问题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六十、一些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处置问题突出。邢台市宁晋盐化工园区龙源污水处理厂压滤后的污泥未按危废管理,直接露天堆放于厂区,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邢台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违法问题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将露天堆放的污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贮存,并委托有资质机构取样检测,根据鉴定结果妥善处置。
(二)2022年9月底前,邢台市制定方案,开展固体废物隐患排查,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和处置污泥等行为,同时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六十一、2018年国家《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督察发现,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在京唐港区原防波堤外向海一侧1.4公里处,违规启动东南防波堤工程建设,修筑一条长9.5公里呈L型布局的防波堤,建成后将在相关海域形成1066公顷事实封闭围海区。目前工程底部基础已经全部建成,堤身有5.4公里露出海面,对局部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至今未制定整改方案,更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唐山港京唐港区煤炭储运堆场项目违法围填海3.9公顷,2018年列入河北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审批手续情况下,2019年5月违法启动煤炭储运堆场建设,当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依法规范用海行为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按照《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要求,在保证内堤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2023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东南防波堤整改方案,履行审批程序,抓紧组织实施,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动态监测海洋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力度。
(三)唐山港京唐港区煤炭储运堆场项目,2022年8月底前重新编制完成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2022年10月底前取得用海预审意见,2023年10月底前完成补办用海手续。
六十二、沧州市渤海新区在2018年国家开展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现状调查时弄虚作假,将从未实施围填海的黄骅港综合保税区以西约51公顷自然滨海滩涂湿地上报为“已填成陆”。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使该地块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整改方案明确后续处置意见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沧州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整改目标:严禁图斑内项目开发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将黄骅港综合保税区以西约51.04公顷自然滨海滩涂湿地(130991—0058号图斑)调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确保该区域不被非法侵占。
(二)全面强化现有沿海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加强滨海湿地监管,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严查新增围填海行为,杜绝违法用海。
六十三、唐山市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以来,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以生态修复名义,将大量工业生产碱渣倾倒在早已停用的一、二渣场,累计达220万立方米,对海洋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责任单位:唐山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
整改措施:
(一)在一、二渣场相关权属手续完善前停止向渣场倾倒工业碱渣,防止碱渣泄漏入海。
(二)2022年8月底前,完成生态修复方案编制。
(三)2022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现行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二渣场权属手续。
(四)定期对一、二渣场坝体的安全稳定性进行监测与评估,对渣场周边环境和邻近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开展监测,出具年度报告,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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