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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发展委谈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015-01-29 09:11来源:中国政府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境治理环境服务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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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改革创新治污模式,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我们为什么要推行第三方治理?推行第三方治理将给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现状带来哪些改观?又怎样激发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治理市场的活力?政府部门又将为此出台哪些配套措施和政策?今天我们邀请到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善成作客中国政府网直播间,回应网民关心的热点话题。欢迎您,王司长。

[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副司长 王善成]谢谢。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2014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这是2014年生态文明领域的重大改革成果,也是重要的制度创新,对污染治理、环境服务业发展都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今天非常高兴借此机会与大家一起共同加深对文件的学习理解,推动文件更好地实施落实。

[主持人]请您介绍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总体考虑,或者说,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意见》?

[王善成]好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明确要求“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及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专项改革领导小组把研究提出《意见》列为了2014年度一项重点改革任务。制定出台《意见》,是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要求。总体考虑就是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企业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通过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同时通过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

文件出台或者制定文件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提高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大家都知道,以前环境污染治理通行的模式是“谁污染谁治理”,由排污企业负责对其产生的污染进行治理,由于排污企业在环保治理人员、技术,也包括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和影响,往往导致污染治理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现在《意见》提出,鼓励由专业化环境服务公司对排污企业的污染进行污染治理,也就是通常说的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公司去做,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通过专业化治理手段,发挥治污的规模效应,有利于降低治理成本,进一步提高治污效率和效果。

二是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治理领域。通过第三方治理,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倡导鼓励第三方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激发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治理的活力,一方面缓解政府在环境公用设施集中建设期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扩大全社会的环境治理投入。三是推动环保产业特别是环境服务业加快发展。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有效拉动环境服务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环保产业由单一的产品和设备制造、工程建设,向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转变;推动环保产业以及与环境相关的服务业、保险业、金融业的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以上就是简单归纳一下文件出台的主要目的和作用。为了制定好这个《意见》,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多次召开地方、部门、专家和企业座谈会,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凝练地方、部门和企业的改革实践和探索,按照“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深化改革”的总要求,确定了重点领域,明确了重点措施。重点核心就是改进政府的管理,通过改革来创新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完善政策激励保障等。可以说,《意见》凝聚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地方和企业的实践探索,是大家集体智慧的结晶。

[主持人]我们看到《意见》涉及两个重点领域,现在《意见》涉及的两大重点领域现状如何呢?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呢?今后改革的重点内容又是什么呢?

[王善成]的确,《意见》确定了推行第三方治理的两个重点领域,即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的环境公用设施建设领域以及工业园区企业领域。这两个领域情况不一样,特点也不完全一样,我分开给大家介绍。在环境公用设施领域,我国早前很多地区采取的模式或者办法是政府出资、政府管理、事业单位运营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缺点和问题大多存在人员冗陈、创新不足、效率不高等问题。2002年起,我国开始以特许经营为主要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应该说,这些年取得了较快发展。据统计,到2013年底,约55%的新建污水处理厂和近80%的新建垃圾焚烧厂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了社会资本。从现在项目实施的情况来看,总体是好的。

现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模式改革进展不平衡。表现在三个方面:从全国层面看,不同地区进展不平衡,现在情况是东部地区要快于中西部地区。从城市规模看,大城市或者一些中大型城市明显快于中小型城市包括集镇。从治理要素看,现在看来,城市的污水以及垃圾焚烧处理要快于污泥、垃圾填埋。其他问题,还有全过程监管体系不健全、行政审批方式与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环境公用设施不相适应,以及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健全,价格调整机制、投资回报机制以及公共环境权益保障机制等有待完善。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这些问题,我举个例子。这个例子是一个极端例子,在项目立项阶段,地方政府自主决定,不是依据第三方或者社会资本能力、技术服务质量以及综合信誉等,不是以这个为标准,而是根据自己的自主把握,我认定它好就好,这个尺子标准也不透明,导致同类企业无法通过正当程序获得。大家说现在有招投标程序,确实有,但很多时候招投标这种程序完全流于形式了,没有发挥作用。在项目审批阶段,客观上涉及到的审批项目内容比较多,比如规划选址、土地利用、节能环保等等,这些审批往往有的时候审批周期比较长,审批部门比较多,一个项目业主要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去跑,极端的情况,一个项目办下来要一两年时间,这种情况下,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

再往下就是投资回报环节,按道理政府应该有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尺子,但是现在很多地方没有明确的标准,有高有低,过去有些地方为了扩大招商引资,盲目承诺一些过高的不合理的固定收益回报,第三方治理变成了长期高息贷款。还有就是价格调整周期、启动条件和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什么涉及到价格调整呢?一般情况下,第三方治理项目在确定时会有一个中标价,理论上讲,随着市场成本的变化,比如人工、材料或者电价发生了变化,企业治污成本相应发生变化,有些成本变化是应该由企业承担的风险,另外一些增加的成本应该通过合理调整价格机制来解决。现在出现的情况是尽管成本已增加很多,但地方政府不给你调整相应的价格。我们在调研中,一些企业反映,一开始的中标价格,十多年没有调整,直接影响到项目治理效果。

原标题:发展改革委谈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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