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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015-05-04 17:27来源:中国审计新闻网作者:杜海雁关键词:第三方治理新环保法工业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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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多地遭遇了长时间、大范围的雾霾天气,部分地区河流、地下水先后爆发严重污染事件,局部地区土壤污染程度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这些现象引发了社会公众对环保问题高度关注,同时也带来思考,为何在环境保护成为基本国策之一、环保投入逐年增加、各类环保设施加速建设和完善的情况下,环境形势却依然严峻?

目前,国内工业污染治理依然主要沿用“谁污染、谁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业自已出资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并运营,以治理本企业污染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这种治理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难以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受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制约,很难做到每个企业都能建设措施到位的环保处理设施,即便建成了往往也不能全时段、满负荷运行,出现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现象,严重影响企业环保设施的处理效果。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难治理、达标排放难过关、环境监管难通过”的顽症日益凸现,因此,对于政府环保部门能否与时俱进地创新污染治理的新模式就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迫。

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国家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是一种污染治理新模式的尝试和探索。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企业查出力度,首次明确了环保检查部门的法律地位。在此背景下,建议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市场机制引入专业化第三方环保运营公司,在重点排污企业推行“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何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所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是由环保部门或排污企业之外的第三方(通常是由专业环保公司担任第三方),负责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及其他环保事项,以保障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营。换句话说,第三方运营管理是指排污企业与专业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同时将污染治理责任,按合同协议进行部分和全部的转移;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通俗地讲,由于企业自身对精密复杂的环保设施进行维护比较困难,工业企业为治理设施找了个“管家”,将自己不熟悉的治污工作交给专业环保公司进行。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越性

一是采用第三方运营治理的模式,一方面,企业通过对自身发展造成的污染向专业环保公司支付费用从不熟悉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中解脱出来,把全部精力放在扩大生产和销售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专业环保公司具有专业化的治理设施和专业人才,通过专业化的治理降低了治理的成本,提高了达标排放率,同时,引入第三方治理的运营模式向环保产业注入大量资本,刺激了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是环保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第三方运营治理,双方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严格遵守履行合同,环保部门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环保执法部门由于监管对象集中可控而降低了执法成本。

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运营模式

第三方治理模式是治理环境污染的必然趋势,是通过市场之手提高环境治理质量实现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必将得到广泛认同和深入推广,其与政府直接运营管理模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政府直接运营管理模式。在这种运营治理模式中,实际上是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环保部门对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管制,例如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责令污染企业自行解决治理问题,政府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但实践证明,由于法律条款的不明确性、环保部门执法力度较弱、监管不严以及企业缺乏专业的技术和专业人才等问题的出现,导致直接运营治理的结果就是不治理,这种“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导向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为企业偷排、超排提供了便利。

2.第三方运营治理模式。在引入第三方的治理模式中,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环保部门对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监管,由造成污染的企业支付费用,由环保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措施雇用专业的环保公司对企业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政府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政府治理失灵决定了政府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并与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便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彻底地解决环境问题,同时,第三方作为独立的一个社会治理主体也是制衡政府和市场的不可或缺的力量。尽管这方面实践在其他国家已小有所成,但我国相关的引进经验和原创成果还很匮乏,希望“第三方”治理在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中能够充分的发挥作用,实现“美丽中国”的梦想。

原标题:浅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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