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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晰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权。可以为:组织起草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环境保护综合性规章,统一发布所有的环境信息和公报,协调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拟订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优化全国的环境监测网络;组织、指导本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技研发工作;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邮箱和电话,并将举报事项移送分工负责部门办理,并监督办理回复的落实;对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情况开展监督型执法;针对监督性执法发现的问题和社会举报的问题,约谈违法责任单位和个人,约谈监管不力的监管部门负责人;通报环境保护事件和责任人,通报违法监管和监管不力的部门,督促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限期纠正不依法行政的现象;统一组织调查环境保护事故,并提出处理建议。
如有可能,在修改“三定”方案时,可以把“统一监督管理”的措词修改为“综合监督管理”或者“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对于无法确认分工负责监管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行使监管职责。
(三)在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内设立环境保护协调处(科)、统一监管处(科)和事故调查处(科)等统一监督管理机构,并调整其他处(科)和事业单位的职责
省级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保护协调处,具体承担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如统一发布信息、公报,组织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会议等,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与环境有关的职能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监管履职情况的年度考核等。统一监管处负责综合事务、国土资源统一监管事务、林业环保统一监管事务、气候变化统一监管事务、农业环保统一监管事务。
综合事务包括接受和移交违法举报电话和邮箱投诉举报的案件,联合执法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型执法检查,并开展约谈、通报等后续的监管工作。事故调查处的职能包括综合性事务、国土资源事故调查、林业环保事故调查、海洋环保事故调查、农业环保事故调查等事务,负责调查事故,依法提出责任追究人和责任追究的建议。此外,执法监察机构应当负责对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监督性执法工作;宣教中心的工作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工作连续、上下一致的原则,也要参照设立相应的机构。
(四)优化相关领域的自然资源、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管体制机制
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水土流失密切相关。在安全生产的职业卫生领域,《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类似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粉尘、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等物质或能量如果移至厂界外,就可能产生环境危害。对于同类物质和能量的危害,需要两个机构的不同审批,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另外,职业危害和环境危害在发生源头、工程防护、监测措施、保护措施、监管方法等方面具有一致或者衔接性。同样地,《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土保持评价和和环境影响也具有一致性。所以,有必要对相关的审批制度和监管体制予以合并或者衔接,加强监管的科学性,提高监管的效率,减少企业的负担。如可行,可以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设的职业健康司划转到国家环境保护部,使环境保护部门成为既统一监管厂界外,也统一监管厂界内有害物质和能量危害的大环境保护部门。
(五)明确专门监管与综合监管失职的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在明确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还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分工监管责任。为了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责,建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与环境保护职责有关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建立环境保护依法履责监督机制,防止失职和渎职现象。
(原标题:我国生态环保监管大部制改革:规律、问题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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