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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2015-11-20 14: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测质量环境监测总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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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体要求

4.1制定或变更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因子,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各排放源及其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方法和仪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变更监测方案:

(1)执行的排放标准或限值发生变化;

(2)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3)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监测方案中的内容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

4.2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

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和HJ/T91等的要求,水量大于100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监测平台应安全,便于开展监测活动。

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T397等的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4.3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依托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承担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对委托监测的数据负总责。

4.4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5记录、保存和公开监测数据

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监测内容

排污单位应能够说清楚自身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情况,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水、气污染物等,包括废水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及噪声污染等;

(2)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监测排污单位周边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周边环境介质;

(3)与有毒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监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这些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替代或补充排放监测。

(4)污染处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若环境管理对污染处理设施有特别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掌握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应对污染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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