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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2015-11-20 14: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测质量环境监测总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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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主要污染源、排污口及污染因子确定

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产排污环节、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过程等,查清所有污染源及其排污口。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污排水、噪声及其他对周边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各类排放源。

(1)确定各污染源及其排污口潜在污染因子。污染因子可分为三类:有毒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其他污染物。

(2)确定废气主要污染源及排污口。对于无符合条件排放源的排污单位,可不列主要污染源。

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污染源为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源:1)排放有毒污染物的排放源;2)20蒸吨以上锅炉;3)重点行业的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铁矿烧结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等);4)化工类企业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5)其他与2)、3)、4)中所列污染源相当的污染源。

主要污染源的有组织废气排污口为主要排污口;对于多个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污口均为主要排污口。

(3)确定污水排污口,包括:1)所有废水外排口;2)涉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放口。

(4)确定各废气主要排污口和污水排污口的主要污染因子。各排污口排放的有毒污染物和排放量较大的常规污染物为该排污口的主要污染因子。

5.3监测点位

5.3.1监测点位的分类

根据设置的位置不同,监测点位可分为外排口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噪声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等。

5.3.2外排口监测点位设置

5.3.2.1废水外口监测点位:排污单位排出厂界的废水,应在污染物排入环境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设置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

其中,污水中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放口采样(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无明显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环境管理需要时,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或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第二类污染物的监测点位,如排污单位为直接排放,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排污单位为间接排放,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位置采样。

5.3.2.2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

5.3.3内部监测点位设置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更好地说清楚自身污染治理及排放状况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5.3.4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

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具体要求按HJ/T55执行。

5.3.5噪声监测点位设置

排污单位和固定厂界环境噪声的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GB12348执行。

5.3.6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设置

排污单位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的要求设置。

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未作出要求,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参照HJ2.1、HJ2.2、HJ/T2.3、HJ2.4、HJ610、HJ166中相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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