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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废水借道厕所排入雨水沟 公益诉讼向企业索赔41.6万元

2016-02-16 10:1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丁媚英关键词:新环保法电镀废水环保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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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向污染企业索赔的金额并非按个人意愿,而是根据专业部门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的评估鉴定。

本案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单位是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环境保护部第一批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之一,具备资质,其鉴定报告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为诉讼提供了有效的证据。

依据现场走访结果,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焦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出了以下建议:由于焦云电镀厂用水量记录凭据已丢失,加之这家作坊生产设施简陋,规范化程度和清洁生产水平低,从产品数量和生产设施规模上难以类比,采用房东提供的用水数据作为焦云电镀厂用水数据为8吨~12吨。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通过方法比选,选择虚拟治理成本对本案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由于环境污染不可逆,且无论对受污染生态环境资源进行修复,还是通过人工干预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其费用均远远超过直接处理污染的支出,在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别乘以3.0~4.5的倍数作为环境损害数额的上下限制。

由于以上两个参数为一个区间范围,焦云电镀厂所排放废水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结果处于185068.8元~416404.8元的区间范围。

据此,省环保基金会提请了顶格索赔。

三方协调联动,促成首宗公益诉讼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由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然而,由于门槛较高,此前广东本地社会组织一直没有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

省环保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袁征认为,根据新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满足“依法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基本条件。目前广东省满足公益诉讼主体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很少。

“与此同时,环境污染的评估鉴定专业性强、取证难、花费大,让很多环保社会组织对提起公益诉讼深感心有余而力不足。”袁征说。

焦云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能成为广东首宗由本地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得益于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区环保局和省环保基金会三方,2015年5月协商签署的《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了起诉和支持起诉协调联动诉讼模式。

“这一诉讼模式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1+1+1>3’的效果。”倪瑞兰介绍说,2015年年底,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焦云电镀厂直接向雨水沟排放超标电镀废水,证据充分,涉事人员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根据《意见》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应注重从刑事案件中发现环境公益案件线索,并及时向环保局、省环保基金会移送有关案件线索”的要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6日,向省环保基金会发出支持起诉的检察建议。

时隔两日后,省环保基金会进行回复,采纳了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对焦云环境污染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向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和天河区环保局申请支持起诉。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区环保局分别做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出具了支持起诉书。

“检察机关、政府部门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活动,极大地加大了公益诉讼的力度,为诉讼提供了法律和技术咨询以及协助调查举证,切实解决了举证难与诉讼难的问题,为公益诉讼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证,使环境公益诉讼真正成为公众监督和维护环境公共权益的重要武器。”袁征说。

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可由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还专门设立了诉前程序,即提起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机关和组织收到督促或支持起诉意见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和作出书面回复。

焦云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是广东省施行公益诉讼实务的一次实践。“我们在天河区建立的三方联动和支持起诉的模式,完全符合最高检的试点方案,可以在全省各地复制和推广。”袁征希望,“通过这次诉讼,进一步加深理解和熟悉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更加忠实地履行环保公益组织的社会责任,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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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向企业索赔4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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