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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市2016年度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涉及脱硫脱硝项目

2016-08-04 13: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硫脱硝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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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洁生产

1、积极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项目。2016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管理清单制度,认真做好企业和项目台账管理工作,积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出具验收专家意见和工作通报,确保完成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

2、认真开展“双超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省环保厅下达的“双超双有”企业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单,积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审核任务,编制审核方案、落实改造方案、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通知》(酒政办电2015[9]号)精神,各司其职、多措并举,认真做好燃煤污染管控工作。

1、不断加快能源使用结构调整。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生产煤矿要在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范围内控制劣质煤生产,逐步减少劣质煤产量比例。煤炭开采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炭质量分级》(GB/T15224)规定,从严控制劣质煤开发生产。布局煤炭生产企业的县(市、区)要加大煤炭洗选力度,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发改、工信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牵头制定年度煤炭消耗总量控制计划和散煤清洁化利用计划并报市政府印发执行。到2016年底,各地原煤入选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达到70%以上。

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工信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严禁运输、销售、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

(1)严禁运输、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各县(市、区)要控制劣质煤炭的流通,城市建成区严禁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5%、硫分高于0.8%的劣质燃煤,其它区域严禁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对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严禁流通、进口和销售。按照分区施策、分类指导、限期治理、统一标准、以奖代补的原则,在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规范建设改造一批煤炭交易市场、储煤场和洁净煤配送中心,取缔分散不达标煤炭销售企业,从煤炭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到2016年底,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率先建成投运;到2017年,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建成投运。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禁止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发热量、灰分、硫分、汞、砷、磷、氯、氟八项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各级工商、质检部门要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煤炭经营市场的煤炭质量进行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严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级工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周边地区进入本辖区煤炭市场的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坚决杜绝劣质燃煤流入我市市场。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2)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各县(市、区)应在2016年3月底前根据城市发展组织调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将“禁燃区”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销售、使用煤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鼓励煤矸石等低热值煤和劣质煤就地清洁转化利用,限制使用高硫份、高灰分、低热值劣质商品煤在市内进行低质化配煤。

除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外,鼓励使用优质煤炭,减少中灰煤、中硫煤的使用。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及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质检测和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煤炭。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为冬防期,进入冬防期后,各县(市、区)要结合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集中供热站等燃煤企业全面提升燃煤质量,确保燃煤灰分不高于15%、硫分不高于0.8%。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燃煤质量管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煤炭管理部门在煤炭生产、加工环节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质监、工商部门在储运、销售环节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工信、环保部门在使用环节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合作,通过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等,坚决查处煤炭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使用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要及时公开,对情节严重的要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质检部门要按照省上制定的工业和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对煤炭硫分和灰分等指标进行更严格限制,不允许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加强对重点用煤单位的驻厂监督检验,严把煤炭关口(入厂煤、入炉煤);开展属地环保部门驻厂试点工作,环保和质监部门要联合开展检查,加强对不能达标排放的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和集中供热站环保执法和煤炭质量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煤矿、煤炭交易市场、洁净煤配送中心和火电、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燃煤用户的储煤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督促相关企业在2016年3月底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完善的商品煤质量档案。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进一步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市发改、商务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在全面清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国四油品替代计划,2016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实现全面供应。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市、区两级联动,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对市区加油站及周边各种施工工地的施工机械使用油品情况开展大检查,凡使用不符合国四标准的车用柴油、汽油的一经发现进行扣押封存,并倒查来源,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劣质柴油、汽油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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