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危险废物评论正文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2016-08-15 09:45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作者:熊德洲关键词:医疗废物危险废物PPP模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申请程序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4,申请程序如图1所示。


图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符合相应条件并依程序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后,方可凭该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用地划拨供应问题

从前述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条件来看,首先就会面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一般而言,PPP项目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四种: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等5。但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而言,因医疗废物本身具有的有毒性、传染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处置设施建设应当严格定点规划,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6,必要时可能还需要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在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之前,即应当先行确定规划选址,落实项目用地,并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这也是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均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在第五点意见中强调指出:“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和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2001 年10月22日起施行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明确规定,符合该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中,在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部分具体列明了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等。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作为垃圾处理设施,显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项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据此以划拨方式供应该建设用地。

对此,各地政府的理解和认识目前来看应该还是有差距的。有一些地方政府据此要求在落实执行,并颁行了具体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7;但也有很多地方政府并未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用地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或用地供应计划。

延伸阅读: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原标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若干法律问题分析(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医疗废物查看更多>危险废物查看更多>PPP模式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