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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垂改中如何具体实践“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2016-12-14 08:46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彭彭关键词:环保垂直管理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放射性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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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当前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基层监管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虽然31个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全部单独设立了辐射安全监管机构,但存在越往基层力量越薄弱的情况。在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下,在核能、核技术利用和涉及电磁辐射的各行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各项监管职责不断下沉基层,要做到“接得住、管得好”,必须要加强基层的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辐射监测队伍技术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电磁环境的监督性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以及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等技术性较强,相对独立于常规环境监测体系,自成体系。环保部门必须保有一支能够在必要时拉得出、打得赢的高水平的监测队伍,才能应对各种突发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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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监管机构需要单独设置,避免出现力量短板。为防止改革对现有辐射安全监管的机构和体系造成冲击,引发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大量流失,甚至削弱已有的机构和人员力量,导致出现监管漏洞,就要保持现有机构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并应单独设立机构。

“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在垂改中具体实践的要求

在改革新形势下,为切实保障辐射环境安全,辐射安全监管领域的改革必须同步实施,确保辐射安全监管能力不下降,继续强化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并在改革中清晰明确省级与市级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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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意见》的总体框架下推进改革,明确辐射安全监管的定位。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要切实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变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难以落实环保责任,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解决“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等问题。相对而言,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心是在监督辐射工作单位即企事业单位上,不是督政。

因此,在环境保护部门总体机构、人员队伍数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要避免削弱现有的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就要靠人员队伍,要靠能力水平,应充分利用组织机构调整的契机,理顺关系,充实和优化辐射安全的机构和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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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一定要明确分级事权。一定要明确省级与市级这两极在辐射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要落实“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在环评、许可、执法、监测、事故应急、信访等事项的职责分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清晰的事权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辐射安全由省级与市级机构两级管理,侧重省级与市级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二是以省级为主,省级和其派出机构承担绝大部分审批、执法、监测职责和工作,市级主要是配合应急和信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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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监管垂直管理改革方案建议。考虑地区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可以参考如下3种改革操作路径建议,合理设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辐射安全监管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专项方案。

延伸阅读:

【对话专家】垂改背景下如何有效推进排污许可工作?

原标题:在垂改中如何具体实践“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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