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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垂改中如何具体实践“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2016-12-14 08:46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彭彭关键词:环保垂直管理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放射性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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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路径一:分省级与市(地)级二级管理,保留省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并在各市(地)级环保部门内部设立辐射环境监管职能机构。

省级机构。以现有省辐射处、站为基础保留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受省级环保厅(局)领导,业务保持相对独立。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统一监督管理,承担省本级核与辐射项目的许可、环评、验收、信访、应急等行政事项和日常监督、监测、执法等支撑职能,负责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对地市的辐射监管和事故应急等进行指导和支援。

市(地)级机构。地市级环保部门保留核与辐射相关业务,保留或设立辐射科室及辐射监测执法机构(或合为一个机构),行政科室负责市级辐射项目的许可、环评、验收等行政审批和信访、事故应急等行政工作,监测执法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市(地)级辐射项目的日常监督、调查执法、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

重点地区设立省级垂直管理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有核电或核设施的省份,可在设施附近设立专门的监测分站,受省级环保部门垂直管理,重点强化监测职能,除承担核电或核设施现场监督性监测外,还在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应急监测方面作为省级的优化和补充,并承担市(地)级环保部门委托的部分日常监督检查、监测和信访事件、辐射事故的调查取证等技术支撑工作。

改革路径二:省级承担辐射环境监管绝大部分工作,保留或设立省级核与辐射安全机构,并按区域设立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

对于西部等基础弱辐射监管任务较轻的省区,可以现有省辐射处、站(或合一机构)为基础保留核与辐射安全机构,受省环保厅(局)领导,业务保持相对独立,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全省核与辐射监管事项和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等工作。

同时,综合考虑省辖市辐射安全监管任务量和交通等情况,分区域设置若干核与辐射安全派出机构,承担(或受省级委托承担)辖区内部分项目的许可、环评、验收、信访、应急等行政职能,以及日常监督、监测、执法等技术支撑职责,受委托承担部分辖区内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在必要时为市(地)政府及其环保局提供业务支持。

市(地)级环保行政机构。市级主要在应急、信访等方面,对省厅(局)予以配合。

改革路径三:可以将路径一和路径二灵活结合,合理选择,统筹设计。

从格局上讲路径一为首选,明确辐射安全由省级与市(地)级机构两级管理,适用于监管任务较重且市(地)承担职责较多的省份。路径二以省级为主,省级和其派出机构承担绝大部分工作,市(地)级主要是配合应急和信访的有关工作,适用于监管任务较轻且地市承担职责较少的省份。

延伸阅读:

【对话专家】垂改背景下如何有效推进排污许可工作?

原标题:在垂改中如何具体实践“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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