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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言 | 环保税收入应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2016-12-22 09:03来源:中国环境新闻关键词:环保税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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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环保税是排污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应因纳税而免除其他污染者根据负担原则所规定的污染治理、改善环境和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义务,甚至是刑事责任。

周天鸿委员:建议在第二十四条后增加“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防治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原因:

根据《污染者负担》的原则,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并不是买到了合法合理的排污权,缴纳环境保护税还必须履行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义务。

这样第二十四条就有了环境保护的激励条款,也有了法律责任承担的义务。

袁驷委员:超标排放不是交税的问题,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处罚的问题。

要提高税额?

周天鸿委员:适当提高税额。

原因:

草案第四条规定了省级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在《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具体适用的税额。第九条也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有权提出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这就给了地方政府足够的授权。

从税收公平视角来看,由于各地区情况不同,税额上浮和应税污染项目的规定,将来还有很大差异。一方面会导致污染企业向税率低的地区流动,另一方面也就不利于税收横向的公平。

适当提高税额,加大企业环保费用的支出,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企业运行减污设备、减排污染,减少地区之间的差异,也促进当地政府改变其产业结构。

车光铁委员:完善税率动态调整机制建设。

原因:

草案第六条主要对环保税税目、税额及地方税率上浮授权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税费改革基本坚持了“税负平移”的原则,将原来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作为税率下限,虽然没有增加企业负担,但从目前和未来情况看,这个标准同生态环境污染代价相比已明显失衡,难以满足企业减排激励需要。

建议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税率动态调整机制,分阶段、分情况、分区域逐步提高税率下限,充分发挥环保税调解作用,切实保障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稳步推进。

环保主管部门要与税务机关交送相关信息?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调整,应充分考虑以下内容的一致性。

一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关于涉税信息平台的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应该与2020年完成并有效运转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保持一致,即同步。

延伸阅读:

环保税法(草案)提请二审 环境保护“费”改“税”再提速

原标题:委员建言 | 环保税收入应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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