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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言 | 环保税收入应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2016-12-22 09:03来源:中国环境新闻关键词:环保税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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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认为,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税范围要拓宽?

罗亮权委员:环境保护税的构成要素存在不足,适当拓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原因:

1. 环境保护税仅对污染排放物征税,没有包括机动车辆税和污染产品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定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的污染物。)

2. 详细列举污染排污物的税目就可能产生遗漏,例如没有将放射性污染、农药污染、森林草原污染归入其中。

3. 从长期来看,还应将污染产品划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例如塑料薄膜、一次性用品、含磷洗衣粉、锂电池等,这些污染性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忽视的污染。

是否要让环保税专款专用?

陈竺副委员长:增加“环境保护税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条款。

原因:

1. 按照通常的税收理论理解,环保税将纳入一般财政预算,整体上进行统筹使用。

2. 当前我国环保资金仍然十分紧缺,如果费改税后,收入纳入一般财政预算,各地一般财政预算是否还能保证这部分环保资金投入,可能是个问题。

罗亮权委员:环境保护税的归属以及使用情况并未作出规定;

1.环境保护税到底属于中央税、地方税还是中央地方共享税,没有在征求意见稿中得以体现。

2. 收入归属不清可能造成征收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冲突和相互博弈,使用方向不明,则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税开征受阻,误导民众以为政府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开征的新税种。

罗清泉委员:草案中应该明确,收入应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的防治。

吕薇委员:建议明确税应该怎么用。

如何保障纳税人权利救济?

罗亮权委员:有必要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争议时的救济方式。

一是明确环保、国税、地税三家部门在涉税争议中的职权、职责;

二是细化涉税争议处理规定,纳税人发生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争议,对征管行为不服的,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先缴纳税款,再向有权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环保税法(草案)提请二审 环境保护“费”改“税”再提速

原标题:委员建言 | 环保税收入应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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