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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7-01-19 15: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污染VOCs排放大气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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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执行区域划分

标准分主城区和其他区域两类区域执行。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其他区域对应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包括: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及万盛经开区、大足及双桥经开区、铜梁区、璧山区、潼南县、荣昌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汽车制造企业应通过涂装生产过程中低VOCs排放原料使用、工艺更新和控制、过程管控、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备等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并达标排放。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自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4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

4.4.1企业以物料平衡核算的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执行Ⅰ时段限值,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Ⅱ时段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Ⅱ时段限值。

延伸阅读:

江苏:《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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