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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管理技术指南出台(全文)

2017-02-23 10: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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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技术指南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技术指南与《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附件:2-1.《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对接技术要求(试行)》

2-2.《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2-3.《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2-4.《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考核要求》

附件2-1:

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对接技术要求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本要求在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的基础上,从整体要求、设备接口、协议输出和权限管理四个方面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设备”)的技术规范,以满足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的建设要求。

1.适用范围

湖北省所有纳入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范围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整体要求

(1)自动监测仪器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环保部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证书)(简称“三证”),且表证相符。

(2)不得具有数据模拟软件、信号发生器、随机数模拟、数据上限等任何可用于影响数据质量的行为。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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