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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浙江省《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7-04-19 14: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物监测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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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季开展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省控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包括企业所有应开展比对监测的设备套数(包括流量计),比对监测间隔时间不应超过90天)。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大型火电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包括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脱硫脱硝设施进出口自动监测设备)由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

5.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需求,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源(国控、国家规划和省控)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包括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气、废水和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

6.落实《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部令第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展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监督性监测。根据《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23号)要求,对二噁英重点监管企业开展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

7.督促、指导辖区重点监控企业开展污染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按要求公布自行监测信息。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等重点排污单位特征污染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686号)要求,强化对化工企业等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自测监管。

8.根据第二次污染普查工作统一部署和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相关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

9.做好秦山核电基地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开展三门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做好中核衢州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关停后周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和福建宁德核电厂我省境内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杭州市站配合省辐射站做好桐庐神仙洞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周围环境的辐射环境监测。

三、做好环境专项调查监测

1.按《地表水中重金属专项监测方案》(总站水字〔2011〕234号)和《浙江省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环境空气重金属专项监测方案(试行)》(浙环办函〔2012〕285号),开展地表水(含底泥)和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

2.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进一步规范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在村庄和县域两个层次上开展监测。

3.按要求开展跨界水体监测工作。继续做好安徽、浙江的新安江生态补偿联合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编写水质监测月报(专项);继续做好国控断面省界市界联合监测工作。

4.按照《2016年度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质监管方案(试行)》(浙环发〔2016〕32号),积极对接城建等主管部门,督促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质自检工作,继续做好水质复抽测工作,按时完成监测、评价和数据报送。

5.重点针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2类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污染物),排查梳理8个重点行业中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县以上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填埋场,2017年底前,制订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其中,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梳理省级土壤环境监控企业名单。

6.加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各设区市按时完成辖区内遥感数据修正、解译及野外复核、统计数据上报等工作,配合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典型区域调查。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遥感解译数据的质量控制,编写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价专题报告。

7.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各设区市开展主要饮用水源地生物监测工作,编写全省主要饮用水源地监测季报与年报;各地应加强藻类“水华”高发期巡查和跟踪监测。

8.推进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省环境监测中心加强太湖蓝藻“水华”的卫星监控,湖州市等配合开展地面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秸秆焚烧遥感监测等工作,加强第四届世界互联网期间大气遥感监测。

9.结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生态地面监测重点站建设,探索开展湿地生态系统长期定位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浙江省生态地面监测、数据分析与评估报告的编写,各试点地区配合完成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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