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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3年以来,在新建畜禽养殖场备案过程中,将养殖规模作为通过备案的唯一条件,没有落实《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的污染治理要求。
责任单位:省农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依法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备案规范管理。
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对新建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备案工作,在原有养殖场名称、养殖场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信息备案的基础上,增加养殖场环评情况。指导养殖场按要求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予以撤销。
八、《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盐城、连云港、泰州、南通、扬州五市在一级保护区内先后违规建设70家畜禽养殖场,部分甚至无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盐城、连云港、泰州、南通、扬州等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关闭或搬迁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整改措施:
(一)2017年6月底前,五市对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到位。关闭搬迁前,责令其完善粪污存贮、处理和利用设施,定期清运粪便还田或送交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关闭搬迁后,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消除污染,确保不对通榆河水质安全构成影响。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内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九、2016年上半年,江苏省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7.97万辆,仅完成年度任务26%。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年度淘汰任务。
整改措施:
(一)省级财政安排2.8亿元专项资金,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的补助力度。督促各地出台相关配套激励补助政策,引导车主加快淘汰。
(二)严把机动车检验登记审核关,凡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及时告知,坚决强制报废;凡三次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强制报废;对逾期未检、逾期未报废上路行驶的车辆,及时查扣,依法严处,该报废的报废,该补检的补检,补检不合格的一律报废;在新车注册、二手车交易登记过程中,严格审查尾气检验结果,排放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公安、质监、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检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检验把关不严、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加强对老旧车辆尾气排放抽检力度,促使老旧车辆及时淘汰报废。
十、2016年初,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13个设区市2015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南京市七桥瓮、昆山市赵屯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不降反升等问题,未明确整改和问责要求;对无锡市违法违规占用生态红线内绿地、泰州市生态红线内存在违规项目等问题,也未明确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南京、无锡、苏州、泰州等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严格通报、整改、问责等要求。
整改措施:
(一)修订完善《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考核细则》,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抓整改、抓落实的职责,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督查整改机制。
(二)对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督促地方政府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三)每年将年度考核情况呈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省实施细则,严肃追究责任。
(四)责令南京市、苏州市抓紧实施七桥瓮、赵屯国家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方案,限期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无锡市违法违规占用生态红线绿地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泰州市相关问题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十一、2016年4月,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2013—2015年度太湖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但对直湖港、武进港、太滆运河等11条总磷、总氮未达到国家治理目标河流的“河长”和有关地方政府,未进行通报批评或明确整改要求。
责任单位:省太湖办。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善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对未达到国家治理目标的河流“河长”和有关地方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明确整改要求。
整改措施:
完善《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将“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治太督查考核重点。一是每个月围绕主要入湖河流开展不少于一次抽查,查找污染问题。每季度编印不少于一期“河长”通报,将河流水质情况及督查发现的问题通报地方“河长”,明确整改要求。二是每半年在主流媒体公布主要入湖河流水质状况、河流整治及“河长”履职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及时通报太湖治理年度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国家治理目标的河流“河长”和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责成限期整改。将考核结果与治太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各地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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