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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7-04-28 16: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督察生态文明建设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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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3年以来,在新建畜禽养殖场备案过程中,将养殖规模作为通过备案的唯一条件,没有落实《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的污染治理要求。

责任单位:省农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依法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备案规范管理。

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对新建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备案工作,在原有养殖场名称、养殖场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信息备案的基础上,增加养殖场环评情况。指导养殖场按要求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予以撤销。

八、《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盐城、连云港、泰州、南通、扬州五市在一级保护区内先后违规建设70家畜禽养殖场,部分甚至无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盐城、连云港、泰州、南通、扬州等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关闭或搬迁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整改措施:

(一)2017年6月底前,五市对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到位。关闭搬迁前,责令其完善粪污存贮、处理和利用设施,定期清运粪便还田或送交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关闭搬迁后,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消除污染,确保不对通榆河水质安全构成影响。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内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九、2016年上半年,江苏省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7.97万辆,仅完成年度任务26%。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年度淘汰任务。

整改措施:

(一)省级财政安排2.8亿元专项资金,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的补助力度。督促各地出台相关配套激励补助政策,引导车主加快淘汰。

(二)严把机动车检验登记审核关,凡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及时告知,坚决强制报废;凡三次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强制报废;对逾期未检、逾期未报废上路行驶的车辆,及时查扣,依法严处,该报废的报废,该补检的补检,补检不合格的一律报废;在新车注册、二手车交易登记过程中,严格审查尾气检验结果,排放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公安、质监、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检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检验把关不严、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加强对老旧车辆尾气排放抽检力度,促使老旧车辆及时淘汰报废。

十、2016年初,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13个设区市2015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南京市七桥瓮、昆山市赵屯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不降反升等问题,未明确整改和问责要求;对无锡市违法违规占用生态红线内绿地、泰州市生态红线内存在违规项目等问题,也未明确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南京、无锡、苏州、泰州等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严格通报、整改、问责等要求。

整改措施:

(一)修订完善《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考核细则》,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抓整改、抓落实的职责,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督查整改机制。

(二)对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督促地方政府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三)每年将年度考核情况呈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省实施细则,严肃追究责任。

(四)责令南京市、苏州市抓紧实施七桥瓮、赵屯国家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方案,限期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无锡市违法违规占用生态红线绿地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泰州市相关问题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十一、2016年4月,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2013—2015年度太湖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但对直湖港、武进港、太滆运河等11条总磷、总氮未达到国家治理目标河流的“河长”和有关地方政府,未进行通报批评或明确整改要求。

责任单位:省太湖办。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善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对未达到国家治理目标的河流“河长”和有关地方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明确整改要求。

整改措施:

完善《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将“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治太督查考核重点。一是每个月围绕主要入湖河流开展不少于一次抽查,查找污染问题。每季度编印不少于一期“河长”通报,将河流水质情况及督查发现的问题通报地方“河长”,明确整改要求。二是每半年在主流媒体公布主要入湖河流水质状况、河流整治及“河长”履职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及时通报太湖治理年度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国家治理目标的河流“河长”和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责成限期整改。将考核结果与治太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各地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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