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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项 云南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

2017-05-03 10: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督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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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昆明市政府批转的昆明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只明确了昆明市环保局的责任,没有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责任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在2017年3月31日前,修改完善《昆明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并印发执行。

十二、《云南省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考核内容,《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生态环境质量所占分值下降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2016年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关于做好2016年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再次强调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时,要重点考核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二)在《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增加生态文明考核指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的权重,并在2016年考核时加以实施。

(本问题重点提及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的整改措施附后)

十三、云南省人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但对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梳理2013年以来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情况。

(二)成立以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为组长,省纪委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各室为成员的整改领导小组。

(三)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省开展落实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专项纪律检查。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各类环境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六)认真办理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线索责任追究工作。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昆明市整改措施附后)

十四、2013年至2016年6月,云南省委督查室没有针对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八文件”开展专门督查,针对《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的实地督查尚未开展

责任单位:省委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开展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委督查室

计划自2017年1月开始至4月20日。

1.自检自查。以省委办公厅名义印发督查通知,要求各州市、省直有关部门对“八文件”和《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自检自查,形成自检自查报告,报送省委督查室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实地督查。在各州市、省直有关部门自检自查基础上,省委督查室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重点对部分州市、省直部门《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开展实地督查。

3.形成督查报告。在自检自查和实地督查基础上,形成督查报告上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4.整改落实。督促各有关州市、部门进行整改。

(二)省发展改革委

1.积极协助省委督查室开展实地督查。

2.将督促检查纳入云南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年度行动计划,明确由各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的情况报送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十五、云南省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要求不严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常抓不懈

整改目标及措施:

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环境保护法》培训力度。重点对各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实战培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省级加大对州县环境执法工作的指导力度。提高企业的环保守法意识,激发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

(二)加大督查、稽查、通报、问责力度。对地方环保部门《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开展督查、稽查。对适用《环境保护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案件数量少的地区加大通报和问责力度。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适时组织对部分州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三)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落实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加强“移动执法”建设,全面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组织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在全省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督促各地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追责、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衔接,加强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合力有效打击违法犯罪。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昭通市、丽江市、保山市、红河州整改措施附后)

十六、云南全省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费用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由2013年的1.66%下降至2015年的1.54%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增加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一步提高政府环保投入能力。

(二)多渠道筹集环保投入所需资金,建立多方参与的环保投入机制,积极推广应用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环境保护领域。

(三)调整、优化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构和支持重点,加强对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项目的指导,通过竞争立项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四)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稳定投入机制,稳步提升环境保护科目支出额度,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五)2017年底前,采用更科学的统计口径,将林业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统计到环境保护投入中,客观反映财政支持环境保护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整改措施附后)

延伸阅读:

52个清单 黑龙江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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