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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指南

2017-06-27 13: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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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审批审核工作流程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

(一)工作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分为受理、初审、专家审查、整改情况审核、公示、审批、公告七个工作环节,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

1.受理: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申报,经审核,材料不齐全的,省政务服务中心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省政务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受理。

2.初审: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后,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初审不通过的要求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3.专家审查:厅土壤环境管理处会同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参与审查的人员有专家组(不少于3名)、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不少于2名)、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不少于2名)、属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审查工作包括现场核查和技术评审两个环节,专家组应在评审会上出具评审意见并对是否通过作出明确结论。此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4.整改情况审核:申请单位根据现场核查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后,由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会同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属地环保部门开展整改情况审核。此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5.公示:经整改情况审核,对整改到位的申请单位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此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6.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厅分管领导,经分管厅领导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制作经营许可证,交厅审批办确认盖章,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公告:将审批结果在省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二)监管要求。

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检查,年度规范化考核抽查率必须达到100%。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申报、跨区域转移、台账管理、贮存处置设施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违法行为整改与落实等方面,一旦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

二、危险废物转移审核审批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审批分为受理、商请、审批、复函四个工作环节,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

1.受理: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申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确定是否收件(若材料不齐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申请单位材料齐全后予以登记受理,并转交至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2.商请: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根据申请材料内容发函征求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间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批:收到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复函意见后,根据复函意见,提交主管处长、分管厅领导和主要厅领导依次审批。

4.复函:根据审批结果,对申请单位予以复函。

(二)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核。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不再进行审批,产生单位将转移计划提交至属地环保部门,即可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

(三)监管要求。

1.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由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发放至各市县环保部门,由各市县环保部门发放至辖区内企业。

2.转移过程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保存期为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如实申报转移种类、数量和去向,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或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核实和现场核查工作,由移出地各级环保部门负责。重点审核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年度管理计划,以及接收单位资质。接受地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审核接受单位营业执照、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重点审核接受单位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经营规模和实际经营情况,凡超类别、超代码、超规模的,一律不予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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