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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2017-07-03 11:10来源:中国人大网关键词:汞污染危险废物水俣公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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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排放

一、本条文适用于通过对属于附件D中所列来源类别的范围的点源的排放采取措施,以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通常表述为“总汞”的汞和汞化合物向大气中的排放问题。

二、对于本条文而言:

(一)“排放”系指汞或汞化合物向大气中的排放;

(二)“相关来源”是指属于附件D中所列来源类别范围的某种来源。缔约方可选择确立相关标准,用以确定附件D中所列某一来源类别内所涵盖的相关来源,只要关于其中任何来源的标准中包括来自所涉类别的排放量至少为75%即可;

(三)“新来源”是指属于附件D中所列类别的、且其建造或重大改造工程始于自以下日期起至少1年以后的任何相关来源:

1.本公约对所涉缔约方开始生效之日;或

2.对附件D的某一修正案对所涉缔约方开始生效之日——该来源系完全因为上述修正案才开始适用本公约之各项规定;

(四)“重大改造”是指对可导致排放量大幅增加的相关来源的重大改造工程,其中不包括因对副产品的回收而导致的排放量的任何变化。应当由所涉缔约方决定某一改造是否属于重大改造;

(五)“现有来源”系指不属于新来源的任何相关来源;

(六)“排放限值”系指对源自排放点源的汞或汞化合物的浓度、质量或排放率实行的限值,通常表述为某种来自某一点源的“总汞”。

三、拥有相关来源的缔约方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汞的排放,并可制订一项国家计划,设定为控制排放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预计指标、目标和成果。任何计划均应自本公约开始对所涉缔约方生效之日起4年内提交缔约方大会。如果缔约方选择依照第二十条制订一项国家实施计划,则该缔约方可把本款所规定的计划纳入其中。

四、对于新来源而言,每一缔约方均应要求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但最迟应自本公约开始对其生效之日起5年内使用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以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排放。缔约方可采用符合最佳可得技术的排放限值。

五、对于现有来源而言,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但不迟于自本公约开始对其生效之日起10年内,在其国家计划中列入并实施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同时考虑到其国家的具体国情、以及这些措施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及其可负担性;

(一)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源自相关来源的排放的量化目标;

(二)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来自相关来源的排放限值;

(三)采用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来控制源自相关来源的排放;

(四)采用针对多种污染物的控制战略,从而取得控制汞排放的协同效益;

(五)减少源自相关来源的排放的替代性措施。

六、缔约方既可对所有相关的现有来源采取同样的措施,亦可针对不同来源类别采取不同的措施。目标是使其所采取的措施得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减少排放方面取得合理的进展。

七、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且自本公约开始对其生效之日起5年内建立、并于嗣后保存一份关于相关来源的排放情况的清单。

八、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针对下列事项通过指导意见:

(一)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同时亦考虑到新来源与现有来源之间的任何差异,并就尽最大限度减少跨介质影响的必要性提供指导意见;以及

(二)为缔约方实施本条第五款中所规定的措施提供支持,特别是在确立国家目标和订立排放限值方面提供支持。

九、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就下列事项通过指导意见:

(一)缔约方可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制定的标准;

(二)用于拟定排放清单的方法学。

十、缔约方大会应当定期审查并酌情更新依照第八和第九款提出的指导意见。缔约方应当在执行本条各相关条款时考虑到这些指导意见。

十一、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其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中列入关于其实施本条条款情况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其依照第四至第七款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措施的实际成效的信息。

原标题: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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