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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2017-07-03 11:10来源:中国人大网关键词:汞污染危险废物水俣公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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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释放

一、本条文适用于控制,以及于可行时,减少来自那些未在本公约的其他条款中涉及的相关点源向土地和水中释放通常表述为“总汞”的汞和汞化合物。

二、就本条文而言:

(一)“释放”是指汞或汞化合物向土地或水中的释放;

(二)“相关来源”是指那些由缔约方所确定的、未在公约其他条款中涉及的任何重大人为释放点源;

(三)“新来源”是指任何相关的来源,此种来源的建造或重大改造系自本公约开始对所涉缔约方生效之日起至少1年之后启动;

(四)“重大改造”是指对某一相关来源进行的、导致其排放量大幅增加的改造,其中不包括因对其副产品进行的回收而导致的释放量的任何改变。所涉改造是否属于重大改造应当由所涉缔约方认定;

(五)“现有来源”是指任何不属于新的来源的相关来源;

(六)“释放限值”是指针对源自某一点源所释放的、通常表述为“总汞”的汞或汞化合物的浓度或质量确定的一种限值。

三、每一缔约方均应不迟于本公约对其开始生效之日起3年内、并于其后定期查明相关的点源类别。

四、那些拥有相关来源的缔约方应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其释放,并可制定一项国家计划,列明为控制释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及其预计指标、目标和成果。任何计划均应自本公约对所涉缔约方开始生效之日起4年内提交缔约方大会。如果缔约方依照第二十条制定了一项实施计划,则所涉缔约方可把依照本款制定的计划列入这一执行计划之中。

五、相关措施应当酌情包括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采用释放限值,以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来自相关来源的释放;

(二)采用各种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以控制来自各类相关来源的释放;

(三)订立一项同时对多种污染物实行控制的战略,以期在控制释放方面取得协同效益;

(四)采取旨在减少来自相关来源的释放的其他措施。

六、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且不迟于自本公约对其开始生效之日起5年内建立、并于嗣后保持一份关于各相关来源的释放情况的清单。

七、缔约方大会应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通过关于下列事项的指导意见:

(一)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同时亦考虑到新的来源与现有来源之间的任何区别、以及尽最大限度减少跨媒介影响的必要性;

(二)用于拟定释放清单的方法学。

八、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其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中提供关于本条执行情况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其依照第三至第六款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效方面的信息。

第十条 汞废物以外的汞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

一、本条文适用于第三条中所界定的、不属于第十一条中所列汞废物定义涵盖范围之内的汞和汞化合物的临时储存问题。

二、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措施,顾及本条第三款通过的任何指导准则,遵照依本条第三款通过的任何要求,确保使拟用于缔约方在本公约下获准的允许用途的此类汞和汞化合物的临时储存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进行。

三、缔约方大会应在顾及《巴塞尔公约》下制定的任何相关指导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指导意见的情况下,针对此类汞和汞化合物的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问题制定指导准则。缔约方大会可依照第二十七条以本公约增列附件的形式通过关于临时储存问题的各项规定。

四、缔约方应酌情相互合作,并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及其他实体合作,以加强各方在此类汞和汞化合物的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问题上的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汞废物

一、就《巴塞尔公约》缔约方而言,《巴塞尔公约》的相关定义适用于本公约所涵盖的废物。对于那些不属于《巴塞尔公约》缔约方的本公约缔约方而言,则应以这些定义为指导,用于本公约所涵盖的废物。

二、就本公约而言,汞废物系指汞含量超过缔约方大会经与《巴塞尔公约》各相关机构协调后统一规定的阈值,按照国家法律或本公约之规定予以处置或准备予以处置或必须加以处置的下列物质或物品:

(一)由汞或汞化合物构成;

(二)含有汞或汞化合物;或者

(三)受到汞或汞化合物污染。

这一定义不涵盖源自除原生汞矿开采以外的采矿作业中的表层土、废岩石和尾矿石,除非其中含有超出缔约方大会所界定的阈值量的汞或汞化合物。

三、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汞废物:

(一)得以在虑及在《巴塞尔公约》下制定的指导准则、并遵照缔约方大会将依照第二十七条以增列附件的形式通过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得到管理。缔约方大会在拟订这些要求时应虑及缔约方的废物管理规定和方案;

(二)仅为缔约方在本公约下获准的某种允许用途、或为依照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而得到回收、再循环、再生或直接再使用;

(三)《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不得进行跨越国际边境的运输,除非以遵照本条以及《巴塞尔公约》的条款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为目的。在《巴塞尔公约》对跨越国际边境的运输不适用情况下,缔约方只有在虑及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准则后,才得允许进行此类运输。

四、在酌情审查和更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及的指导准则时,缔约方大会应寻求与《巴塞尔公约》的相关机构密切合作。

五、鼓励缔约方酌情相互合作,并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及其他实体合作,开发并保持全球、区域和国家对汞废物实行环境无害化管理的能力。

原标题: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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