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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2017-07-03 11:10来源:中国人大网关键词:汞污染危险废物水俣公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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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

一、缔约方应协同合作,在其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或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及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及时和适宜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以协助它们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依照本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三条开展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可通过区域、次区域以及国家一级的安排,包括现有的区域和次区域中心,通过其他多边和双边手段,以及通过伙伴关系,包括涉及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予以提供。应寻求与化学品和废物领域内其他多边环境协定之间开展合作与协调,以提高技术援助及其结果的成效。

三、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在其能力范围内,酌情在私营部门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支持下,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缔约方推动和促进最新的环境无害化替代技术的开发、转让、普及和获取,以增强它们有效执行本公约的能力。

四、缔约方大会应虑及缔约方提交的呈文和报告,包括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呈文和报告,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信息,在其第二次会议前并于嗣后定期:

(一)考虑关于替代技术现行举措及所取得进展的相关信息;

(二)考虑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对替代技术的需求;以及

(三)查明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技术转让方面遇到的各种挑战。

五、缔约方大会应就如何依照本条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履行与遵约委员会

一、兹设立一项机制,其中包括一个作为缔约方大会附属机构的委员会,负责推动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履行并审查本公约各项条款的遵约情况。这一机制,包括上述委员会,在本质上应具促进性,并应特别注重缔约方各自的国家能力和具体国情。

二、委员会应促进本公约所有条款的履行,并审议所有条款的遵守。委员会应审查履行和遵约方面的个体性问题和系统性问题,并酌情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

三、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考虑以联合国五大区域为基础的公平地域代表性原则的情况下,由缔约方提名并由缔约方大会选出的15名成员组成;其首批成员应在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并于嗣后依照缔约方大会根据第五款批准的议事规则选举产生;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在与本公约相关的某一领域内具有专业能力,而且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能反映出专业知识间的适当平衡。

四、委员会可在如下基础上考虑问题:

(一)任何缔约方提交的有关其自身遵约事项的书面呈文;

(二)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国家报告;以及

(三)缔约方大会提出的要求。

五、委员会应当详细制订其议事规则,供缔约方大会在其第二次会议上批准;缔约方大会可通过委员会的进一步的工作大纲。

六、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其建议。如已竭尽一切努力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作为最后手段,根据其成员的三分之二法定人数,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此类建议。

第十六条 健康方面

一、鼓励各缔约方:

(一)推动制定并落实战略和方案,以查明和保护处于风险之中的群体、尤其是那些脆弱群体,其中可包括在公共卫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下:针对接触汞和汞化合物的问题,制定以科学为依据的健康导则;在适用情况下确立减少汞接触的目标;以及开展公共教育;

(二)针对职业接触汞和汞化合物的问题,推动制定并落实以科学为依据的教育和防范方案;

(三)推动为因接触汞和汞化合物而受到影响的群体的预防、治疗和护理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以及

(四)酌情建立和加强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因接触汞和汞化合物而导致的健康风险方面的预防、诊断、治疗和监测能力。

二、在考虑与健康有关的议题或活动时,缔约方大会应:

(一)酌情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开展咨询与协作;

(二)酌情促进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原标题: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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