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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6 13: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洋垃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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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冶炼渣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冶炼渣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冶炼渣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冶炼渣(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冶炼渣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冶炼渣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2冶炼渣中禁止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4.3禁止进口含钒矿渣、矿灰及残渣,包括含钒废催化剂。

4.4冶炼渣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

b)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c)《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5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冶炼渣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废催化剂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0.3%。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4b)条、4.4c)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10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木、木制品废料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木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木废料的进口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木废料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废料》(GB16487.3—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木及木制品废料(以下简称木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木废料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木废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木废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木废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木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木废料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木废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2木废料中禁止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4.3木废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木废料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

;b)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c)《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4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木废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粉状物、严重腐烂木料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木废料重量的0.3%。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3b)条、4.3c)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3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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