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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2017-09-20 09: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保护修复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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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晰湿地管理事权划分。依据国家关于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改革安排,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自治区与地方各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自治区、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事权划分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责任。(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已确认为国家或自治区重要湿地的有关地区应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国际重要湿地或国家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形式,加强对重要湿地的保护。在零星分布的具有重要保护和科研价值的湿地动物栖息地、湿地植物原生地以及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湿地管理人员,加强湿地保护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聘用湿地管护人员,助力精准扶贫,建立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全区第二次湿地资源普查结果,逐级分解落实,确定盟市、旗县(市、区)湿地面积总量保护责任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公布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湿地斑块。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鉴于泥炭湿地的特殊性,占用后短期内无法恢复或重建,除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外,严禁占用泥炭湿地。(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评价考核体系。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积极开展对湿地生态状况的科学评价。探索编制湿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定期评估湿地资源资产变化状况,特别是湿地红线面积和湿地保护率的变化情况。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湿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湿地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湿地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情况,依法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自治区林业厅、统计局、审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严格按照《自治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规定,严肃追责问责。(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计厅、统计局、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一)严格湿地用途管控。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逐步建立湿地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将湿地产权纳入自然资源产权统一登记,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湿地,要依据已有法律法规实施严格保护。禁止违法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栖息地、产卵场、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大乔灌木及建设碍洪建筑,禁止其他各种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环保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实行湿地生态影响评价制度。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湿地取水、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鱼类捕捞、养殖、交通运输和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环境承载容量上限,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严禁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在有效保护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因重大工程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做到先补后占或者多补少占,并落实到具体湿地斑块。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严格矿业权设置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取水、建筑、交通、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编制有关规划以及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涉及湿地的,要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影响的评价制度,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管理,减轻工程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的负面影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厉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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