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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2017-09-20 09: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保护修复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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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自治区重要湿地监测评价信息,盟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测评价信息。科学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开展监测数据关联分析,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湿地红线监管平台,实行重要湿地的动态监测。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统计局等部门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修复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自治区成立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由林业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牧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区湿地保护修复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各盟市、旗县(市、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二)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和政策完善,制定《内蒙古重要湿地确认标准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建立完善各级河长制、水资源保护、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切实保护好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资金投入机制。湿地保护修复所需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支持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探索建立自治区地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和自治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湿地修复基金和湿地修复保证金制度。建立湿地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制约机制。(自治区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牧业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学科、专业,加快湿地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在湿地保护与修复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提升湿地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着力破解制约我区湿地保护发展的科学技术瓶颈。继续扩大湿地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和吸收国际上湿地保护的先进理念与技术,推动湿地保护事业共同发展。重点加强退化湿地修复、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湿地生态补偿、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构建湿地保护、恢复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标准体系。(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林业厅、环保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知识、政策、措施和成效。做好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湿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自治区林业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牧业厅、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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